想請問各位大大,公司規定如下都照勞基法: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三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但是下面這句我看不懂...以連續工作之最後日為離職。我的問題是,假設我1/1滿三年,我在12/31提的話是20天就好?還是要以最後離職日為主,如果以離職日為主就會超過1/1變成30天,還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ohmy0204 wrote: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三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三年以上,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是指離職日,不是預告日,所以要先確定離職日,來決定要多少日前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