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如果之前曾任台北市正式公務人員,後因別的原因離職,有辦好離職手續日前看到新北市招考清潔人員 看到報名有一張考生無雇用限制聲明書,上面有規定是說: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中有一條是:"依法停止任用"這句話的意思是之前曾經當過公務員有離職,以後又有考上別的機關不能任用你的意思嗎?還是無所謂一樣可以報考?不大清楚 所以想請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