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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勞動部回給我的文
大意就是只要是"經常性"都屬於工資,不管名目為何
次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同條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該條就工資之定義觀之,於認定何項給付內容屬於工資時,係以是否具有「勞務之對價」及「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而定,至於其給付名稱如何及是否為經常性給與,在非所問。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其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倘雇主為改善勞工之生活而給付之非經常性之給與;或縱為經常性給付,惟非屬勞工工作之對價,允不認屬工資。
三、所詢「全勤獎金」,殆可認屬工資,至「交通津貼」,仍應視發放之目的、性質與方法是否符合前開工資定義,據個案事實釐清勞雇雙方約定加以認定。如尚有工資認定疑義,可逕洽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進一步判明,以保障權益。
勞動部 敬復
Lin靖 wrote:
上勞動部查詢是說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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