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廣大的意見謝謝
winboyzero wrote:
我是做要輪三班的工廠(但我有讀進修部,所以我只輪早班跟夜班)我的部門是一個班兩個人和一個有人休假就去代班,所以總共七個人
可是工廠現在縮編想要一班一個人加上代班只要四個人,目前有兩個已經退休剩下五個人了,所以我主管叫我做到8/30我答應他了,但是這部門的有一個人聽到我要走他就去離職了只做到7/30,現在叫我繼續留下來我跟他說就做到8/30(我不繼續做的原因是,當初人多的時候說我是學生不能配合輪三班叫我走,現在人不夠了才叫我繼續做,這點讓我真的很不爽)
我想請問一下主管有要留我,但我還是執意不留這樣還有算是被資遣嗎?還是這算我自行離職?
如果有算資遣的話我能拿幾個月的資遣費(2014/8/4進...(恕刪)
資遣原因沒了你不想做就叫做自願離職...
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真的被資遣你的年資滿3年可以領月薪水X1.5的資遣費,不滿一年按比例計算
我的部門是一個班兩個人和一個有人休假就去代班,所以總共七個人
可是工廠現在縮編想要一班一個人加上代班只要四個人,目前有兩個已經退休剩下五個人了
所以我主管叫我做到8/30我答應他了
但是這部門的有一個人聽到我要走他就去離職了只做到7/30
現在叫我繼續留下來我跟他說就做到8/30
(我不繼續做的原因是,當初人多的時候說我是學生不能配合輪三班叫我走,現在人不夠了才叫我繼續做,這點讓我真的很不爽)
我想請問一下主管有要留我,但我還是執意不留這樣還有算是被資遣嗎?還是這算我自行離職?
=>我主管叫我做到8/30我答應他了
=>你8/30預計離職? 是你自己提的嗎??
=>是,就是自行離職
(我不繼續做的原因是,當初人多的時候說我是學生不能配合輪三班叫我走,現在人不夠了才叫我繼續做,這點讓我真的很不爽)
主管有要留我,但我還是執意不留這樣還有算是被資遣嗎?還是這算我自行離職?
=>算自行離職 =>你自己提8/30離職不是?
=>資遣應該是你想繼續做,但公司不讓你做.
且公司要通報相關單位,才算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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