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休假制度

大家好
小弟的朋友最近詢問一件事情
她在飯店上班,近期碰到公司發一張調查表要員工填寫,勾選對於公司休假制度是否瞭解及同意,她不知道是不是該填同意(擔心公司壓力),也害怕損失自己之後的權益
另一方面聽說公司之前有未經過同意動用員工的特休假...
麻煩大家給點建議了
2017-06-24 21:3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制度
勞基法中有部分規定都是「經勞工同意」之後始得為之
您這位朋友的問題要分為兩階段來看
1. 對於公司的休假(或者是出勤、休息等)各項規定,是如何挪移調整,是否了解,且清楚己身權益是否有受影響?
2. 若公司的出勤制度均符合法規,不會影響同仁應用的權益,但要經員工同意後實施,那就變成您的朋友要不要接受這樣的條件了

問卷內容沒有說明,很難「隔空抓藥」的
目前大概能確認的就是,有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迫使用特休假
剛好朋友有提供問卷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台88勞動二字第○二二六五六號函:指定一般旅館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這一項適用行業沒有錯,但法有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該飯店是否有經勞資會議決議,且公告或說明「四週」是如何排定的?
一年是十二個月,但若是以四週來區分,就會有13個 四週哦~ 這會影響的是四週變形工作的排班基準

第2.點:
這裡應放假天數,如果遇到有選舉投票就少了一天投票日。若有原住民同仁還少一個歲時祭典日


第3.點:
平均分配的是勞基法第37條的假,還是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四週變形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以上訊息應該要問清楚一下

同意與否項目
第一項:國定假日、例假日、休息日 平均分配於各月份,就如同前面所說的,與四週變形工作的排班基準有關,法規之精神國定假日可以全年挪移,但是是否有違反「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之規定要看排班規則及實際班表。

第二項:
加班一律採事後補休的約定,違反「不可一次向後拋棄權利」的精神,即使簽了同意,未來也是無效的,資方不能以此要求勞工不得請領加班費用。




第三項:
特休假依勞工同意採用曆年制計算基準沒有問題,若是關心本身權益要再細部了解特休假的計算跨年度分配準則及異動時之處理如何不影響權益。
從此項 看不出有「有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迫使用特休假」的情形


如果不爽,

可以把事實向所屬勞工局, 具文檢舉,
請勞工局以政府政策規定來裁判.

勞工休假制度是政府規定一個範疇.

您不爽被如何, 誰說算數.
再者是, 如果您與雇主無法有共識, 誰能裁判?

公司成立, 都是向政府申請登記, 一律受政府管控.
政府不會介入各公司內務, 只會在違規事實發生後才有行動.
(沒有事實成立, 不能預設立場)

供參.

Steverogerscaptain wrote:
不知道是不是該填同意(擔心公司壓力),也害怕損失自己之後的權益...(恕刪)


這就是台灣勞工的悲哀

老闆就是吃定你不敢反抗, 所以白紙黑字要你同意她日後可能造成你的損失

要是在印尼或對岸早就反了!

但是台灣勞工就是好搞, 諒你也不敢寫不同意,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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