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班途中出車禍難道這不算職災嗎?出院日當天還被資遣

本人於106年3月3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救護車送至三峽恩主公醫院,當下無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只好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因頸椎受傷嚴重醫生判定需開刀,經醫生解說後又考慮到手術後頸椎活動力會受影響,本人106年3月4日辦理自動出院回家休養,106年3月6日由家人帶病歷至台北榮總醫院掛號並安排106年4月12日住院開刀17日出院,出院後必須休養一個月佩戴頸圈3個月保護,車禍至開刀期間因無法自己起身到公司上班跟公司請假,期間公司遲遲不發給3月份薪資,公司單方面認定我這不算職業災害,認為我沒有上班為什麼可以領薪水,106年4月7日接獲公司Line通知工作到106年4月17日,並匯款代墊金額24,000元,106年4月25日接到公司所給之非志願離職證明及雇傭關係終止同意書,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給與資遣,但職業災害醫療過程中不是不能資遣員工嗎? 因對於公司資遣我有爭議所以雇傭關係終止同意書我並沒有簽回,公司也沒有付資遣費給我,106年5月19日接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屬於職業傷病,並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我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打去勞動局勞動局要我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難道這就不能先罰雇主嗎?老闆認為他依法行政沒問題,難道這口氣我就該吞下去嗎?
2017-05-31 17:4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車禍

rhythymx wrote:
本人於106年3月3...(恕刪)


找議員找民代po文爆料公社比較快

rhythymx wrote:
本人於106年3月3...(恕刪)


當然算

請爭取自己的權益 ~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可以請問是被撞還是自撞?!

如果是被撞的話, 你應該找撞你的人索取這些賠償!

因為沒有這場車禍, 公司也不會莫名的資遣你

rhythymx wrote:
本人於106年3月3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救護車送至三峽恩主公醫院,當下無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只好先以健保身分就醫,因頸椎受傷嚴重醫生判定需開刀,經醫生解說後又考慮到手術後頸椎活動力會受影響,本人106年3月4日辦理自動出院回家休養,106年3月6日由家人帶病歷至台北榮總醫院掛號並安排106年4月12日住院開刀17日出院,出院後必須休養一個月佩戴頸圈3個月保護,車禍至開刀期間因無法自己起身到公司上班跟公司請假,期間公司遲遲不發給3月份薪資,公司單方面認定我這不算職業災害,認為我沒有上班為什麼可以領薪水,106年4月7日接獲公司Line通知工作到106年4月17日,並匯款代墊金額24,000元,106年4月25日接到公司所給之非志願離職證明及雇傭關係終止同意書,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給與資遣,但職業災害醫療過程中不是不能資遣員工嗎? 因對於公司資遣我有爭議所以雇傭關係終止同意書我並沒有簽回,公司也沒有付資遣費給我,106年5月19日接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屬於職業傷病,並核退自墊醫療費用,我認為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打去勞動局勞動局要我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難道這就不能先罰雇主嗎?老闆認為他依法行政沒問題,難道這口氣我就該吞下去嗎?
.(恕刪)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又雇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與勞工終止契約?

答案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但勞工若有惡意行為則不在保護範圍之內,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又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者,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 1.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雇主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3. 職業災害勞工治療終止,經公立醫院診斷確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我看僱主是以第三點將你資遣

0928313411 wrote: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恕刪)


第三條要在治療結束後由醫院開立證明,樓主很明顯還沒到這一步,雇主是不能用這條來資遣員工的。

給樓主

職災治療期間,雇主是不能解雇員工的(期間兩年)

所以你公司雇主肯定已經違法了,尤其你公司自述以第11條第五款(不適任資遣),很明確就是違法了

很遺憾的是,我們的勞工局是不告不理,告了也不愛理的態度 (這不是說勞工就沒有救濟方式,只是勞工自己要準備好所有東西 & 瞭解相關法令)

首先,如果你希望雇主被罰,那必須申請勞動檢查,檢舉理由就是違法資遣職災就醫期間的員工。 雖然理論上是暱名,不過我想誰都看得出來這是誰檢舉的。

然後如果你想討回你應得的權利,必須從勞資爭議調解開始,也就是勞工局目前要你申請的。

如果你只申請爭議調解,即使在調解會上雇主承認違法(或勞工局直接認定違法),很遺憾的是,勞工局的原則是不在調解會上開罰單。運氣好如果遇到比較挺勞工的承辦人,會在調解會上"提醒"(威脅)資方,如果資方不在調解階段和解,勞工局可以直接開罰。不過你知道承辦人是公務員,大部份公務員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總之,爭議調解是給你一個管道在調解委員跟勞工局的見證下跟雇主談判的機會。雇主可以冒著怎樣也不要和解的立場去開調解會。 勞工局是行政單位,他最多在認定雇主確定違法(又不願和解)的狀況下,對雇主重罰兩萬

不過你的案例,如果雇主堅持不和解,我認為更好,因為雇主違法資遣太明確,一點含扣的機會都沒有。 調解失敗的話請務必拿著調解結果去告民事。只要你堅持到底,民事庭一定會判你勝訴。到時雇主就必須負擔從違法資遣一直到判決確定期間的薪資。而且必須確認勞雇關係(意思是你可以回去上班),不過我想大部份人在拿到這段期間的薪資後,會立刻選擇離職。


另外關於職災期間的薪資,首先勞保局已經認定這是職災了,公司沒有資格做其他認定,公司只能尊照勞保局的判斷。

職災期間資方不必給薪水,但必須給"補償金",補償金金額跟薪資相同。 不過如果你之後有請領勞保給付,雇主可以要求你歸還勞保已給付的差額。譬如月薪3萬,職災就醫兩個月,雇主就必須給付6萬的補償金,但如果你申請了五萬的勞保給付,那麼雇主可以要求你退還五萬回去。 這些權利都不要忘了在調解會上要求資方履行義務。 詳細內容請跟勞工局 & 勞保局詢問

p.s. 請不要指望勞工局的承辦人給你太多協助,請自己查清楚法條跟應備證據,勞工局只是居中協調,實際上勞工局只是開啟爭議調解的平台,協調是調解委員的事。 實際上的所有權利還是要靠自己爭取。
感謝大大的說明
6/16要開勞資調解會到時候看看老闆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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