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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雖然現在很多人資都是運用系統在計算薪資,
不過在法令越修越複雜的情況下,
我們認為身為人資們還是要了解計算過程跟法令基礎較佳,
也促成我們寫成這篇文章,
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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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加班費在法令的定義中叫作「延長工時工資」,
也就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後的「延長工時」所要發放的工資,
之所以需要加成,
一來是用以體恤已經工作達合理時數的勞工,可以領得比一般工作時數更高的工資,
二來是提高雇主成本,以降低勞工的工作時數,
因此有關加班的相關法令規範,也都是朝著這兩個目標在修訂。

經過105年12月21日修訂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施行),
一例一休的議題也開始熱議,
也使得勞基法有關加班費的計算越來越複雜,
(但想要提醒一下老闆們,這次修法同步也刪除了7天國定假日,
所以對雇主而言不是只有B沒有Z。)

官方把加班費彙整成四種情況,
以下我們就針對各種加班費的計算約略說明吧!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平日延長工時

這邊所說的「平日」並不一定代表是星期一到五的意思,
而是勞資雙方約定應該要出勤的正常工作時間,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按法令規定,正常工時是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週不得逾40小時,
超過的話就必須算延長工時(即加班)了,
而超過平日8小時的加班費,
就必須依不低於法定的標準發給(可以多不能少),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也就是勞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
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至於為什麼不是1.33倍跟1.66倍,是因為這樣會省略了0.0033...及0.0066...的部分,
即使只少1塊錢,還是叫作未達法定標準而違反第24條,
老闆們如果因此被罰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詳細的計算,我們直接舉下圖為例: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在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基法針對工時的框架約略來說兩個:
分別是單週40小時以及每七天須休一天例假,
那就會導致有勞工每天工作6.5小時,一週工作6天(工時共39小時),
不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實質週休二日的情形,
因此促成了下列要介紹的「法定休息日」出勤加班費。

二、休息日出勤
這次勞基法的修法後,才出現了「休息日」的定義,
(以往只有概念而已,就是單週40小時,每日工作8小時就會產生一天休息日)
法定休息日的用意,是透過提高延長工時工資成本,
來限縮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出來加班的意願,達成實質週休二日,
(所以原本就週休二日的勞工,對這次修法應該無感)

有關休息日的規定如下: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簡單來說,在七天的週期理面,勞資雙方必須約定例假與休息日如何安排,
所以其實法令沒有明確提及的「週期概念」很重要,
(例如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或週日至週六為一週期)
惟有釐清週期,例假跟休息日的安排才不致紊亂,
排班時也才能明確知道到底有沒有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如果休息日勞工同意加班,那首先要確定加班時數,
因為是以每4小時為一單位,至多能出勤到12小時,
第1跟第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
第3至第8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
第9至第12小時分別加給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稱2.67倍),
為什麼第9小時後倍數提高,可參考本篇新聞:休息日上班逾8小時 雇主須加發本薪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依上圖,休息日的工資成本是相對較高的(計算也複雜),
老闆或人資們在計算時,最好先確定當天出勤的時數(應只會有4、8、12小時),
再照上面的標準計算,另外要注意控管加班時數,
因為都必須列入到單月46小時的限制內!

三、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出勤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相較前面囉哩叭唆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就顯得簡單許多,
只要勞工有在國定假日或排定的特休假(實務上當然很少人排特休又出勤)工作的話,
那就應另加給一日之工資,
如果超過8小時的話,就照平日加班的方式計算,
就是這麼簡單。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四、例假日出勤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例假日是讓勞工好好休息以回復勞動力的重要日子,
因此若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就不得讓勞工在例假日出來上班,
依法令的字眼,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真的必須讓勞工出來工作時,
才能停止勞工之假期,嚴格來說,必須符合以下函釋所定的三要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2字第67798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之突發事件,
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
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須緊急處理而定。


如果真的有符合上述的情況,
要讓停止勞工的例假讓他出來登板救援,
除了當天要另給一倍的工資外,還必須在事後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而且要在24小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政府通報,
通報的細節,每個地方的程序或表單就不盡相同了(有些可以線上通報),
請實際有需求的雇主參照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的網站囉!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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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各位朋友依然覺得複雜,或甚至真的懶得算的話,
可以請雇主提供薪資計算的明細,

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而這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之一,
除了可以讓勞工有依據去向雇主要求薪水計算的標準,
未來如果有勞資爭議,也才有出勤紀錄跟薪資明細這兩項證明去跟雇主協商,
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才更加清楚!

另外也提供勞動部的加班費試算網站給大家參考!
http://labweb.mol.gov.tw

P.S.現在是報稅的季節,上述加班費用在法定的上限中都是免稅的喔!
可參照以下函釋: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公私營事業員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
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
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
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
,其加班時數,
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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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5 21:23 發佈
老實講,一例一休加班費計算沒那麼困難,政府給的圖表有點複雜,我覺得能更簡便才是
有些網友PO的簡單易懂多了
大部份會覺得困難的都是媒體的洗腦,有那種光看文章卻沒給薪水給付方式就說少錢的新聞


weaber wrote:
老實講,一例一休加...(恕刪)


的確,懂得法令並了解計算邏輯後就不困難,
但現在人工作都這麼忙碌了,
薪水只要差不多數字有入帳應該也沒多少人會去細算,
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各位可以多了解自己的權益,
否則被老闆一點一點吃豆腐了也都不知道!

人資不是這樣當的
站到一邊看我表演












這幾招
簡單又好用
105年1月到12月
賣這個方案給公司
賣的嚇嚇叫
公司也輕鬆降低成本增加利潤

後來不知道哪個黨什麼爛立委
修正勞基法第36條(什麼一例一休的啦)
這幾招在106年之後就破功沒用了…啃!
買我這個方案的公司
叫我去罵
花錢買的方案怎麼才一年就沒用GG了…

一定要罵臭現在的一例一休
害我方案賣不出去
害買我方案的公司沒有漏洞可以鑽!
仆你阿母

bsoc wrote:
弱人資不是這樣當的...(恕刪)


就是因為有你們,才會加速一例一休的修法
要找漏洞,就算是現在的法令還是一堆漏洞,
看看勞動部5月3日發佈的函釋就知道了,
不想點破而已,
因為只會加速下一次的修法,
然後越改越複雜
謝謝分享
還以為公司佛心來的
假日加班8-12小時給2.67倍
原來這是勞基法規定喔
原本在科技業上班
假日加班都是2倍薪
還以為修法對我們沒有影響
原來最後2.67倍是這樣來的
難怪很多行業說會倒
我覺得2.67倍真的不少

workforce wrote:
雖然現在很多人資都...(恕刪)
修法前原本加班一天是加給兩倍薪
修法後一切照勞基法薪資算
國定假日加班更慘只有加一倍薪

公司說加班費太多,有鼓勵員工加班之嫌,所以不能發這麼多加班費,我查過勞基法,找不到這一條

但是調低加班費後,公司反而安排更多加班

4月加班48H
5月加班48H
6月加班24H

真的好累,肝指數太高算職災嗎?

jeremy0519 wrote:
謝謝分享還以為公司...(恕刪)


你的說法在完整一點會更好,沒那麼佛心
加班只多領1.67倍
2.67倍是本薪(1倍...不加班就有)+加班(1.67倍)

勞基法月薪日薪算法 月薪除於30=日薪 =加班費計算
日薪並不是月薪除於工作天數(22天)
也就等於休假沒在上班還是有領到錢、高興吧


Lulusmom wrote:
修法前原本加班一天是...(恕刪)

加班上限為46h
肝指數上升算職災打給勞工局問一下吧,現在好很多
公務人員不管白天加班、半夜加班、假日加班,全都沒有加成

被凹了數十年,反映在優渥的退休金上,剛好而已
workforce wrote:
雖然現在很多人資都是...(恕刪)


直接人員有加班費,間接人員(非直接從事生產者)沒有加班費,這才是最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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