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有幾十戶的小社區,因經費不多,且警衛工作簡單(代收包裹、掛號信,平時就坐在警衛室看電視、吹冷氣),工作輪班制,連續二天12小時白天,再休一天,接著連續二天12小時夜班,再休一天,如此循環排班。
近日一位警衛要辭職,要求補加班及其它該發未發費用(含勞健保費)等,求助01高人,依法(讓警衛與住戶都同意該給多少,希望不要上勞保局或法院仲裁~
4.25補
謝謝ccy4343大大與各位費心回答,已清楚如何依法與警衛協商,找出雙方可接受的方案。
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採用勞基法84-1條的勞工最典型的就是保全員,核准工時240H。其薪水計算公式是「基本工資 + (基本工資∕核准工時) X(核准工時-每月正常工時)」,將法定單週40H反推年度總工時,再分攤至12 個月,故每月正常工時=(40×52週﹢8時)/12月=174小時。保全員240H工資不得低於21009+(21009/240)X(240-174)=26786元。基本工資為21,009元/月,換算時薪21009元/240時=87.54元,保全員月總工時若是288小時,超過的48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87.54元×4/3)×48小時=5603元,再加上26786元共32389元。
依樓主講的輪班方式每月應上20天(240H) ,給員工薪水要是低於26786那就違法了;去年以前基本工資是20008元,240H要是低於25510就違法。有的月份有31天那當月有可能上21天(252H) ,超過核准工時的12H有包含加班費,其算法(87.54元×4/3)×12小時=1401元,再加上26786元共28187元;低於28187元就是違法。
另你提到:「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 小時。連上十二小時,要給二小時延長工時錢? 」這部份你可能弄錯了。目前我知道的是以月總工時來計算,就是上面講的超過核准工時240H的時數才算加班費。莫非勞動部有最新的行政命令降低核准工時?若有請告知。
你說:「二年半前請到一位六十歲的警衛,講好勞保自行處理,他同意了。」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簽下同意不加保的切結書,可是這已經抵觸法令是無效的;不能怪員工反悔不守信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已經規定要幫員工投保及提撥勞退,不能說員工同意勞保自行處理而躲掉違法事實;只能怪雇主自己心存僥悻想省錢罷了。又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內都有罰則的條文規定,請詳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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