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針對離職員工禁業條款與保守商業機密真的需要嗎?

有些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會要求簽署禁業條款甚至還有不得洩漏商業機密的文件,但我都覺得給錢的是老闆不給錢的什麼都不是今天公司給我薪水我遵守公司規定與要求沒話說,可是我離職之後什麼商業機密什麼禁業條款跟我就無關,請教大家針對離職員工禁業條款與保守商業機密真的需要嗎?
2017-04-05 10:44 發佈
是"競"業條款, 小弟覺得商業機密基於道義離職後最好還是保留一下, 至於競業條款則是完全不合理, 如果前公司沒有類似簽約金的補償措施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員工的專長就這些, 不讓員工離職後從事相關的行業是要員工喝西北風嗎?
莎朗石頭 wrote:
是'競'業條款, ...(恕刪)


+1
員工的專長就這些, 不讓員工離職後從事相關的行業是要員工喝西北風嗎?
這是對的!

除非你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非常核心高階人員,才有可能有幾年內不能從事相同工作的禁業條款
不然只是一般求職者,誰都不能剝奪你的工作生存權利
當然需要,如台積電高階人員離職到三星,讓三星在半導體部分省了相當多時間與金錢,

難道台積電就活該技術外流?

差別只在於你是否高階到有需要簽,並且公司是否有給足相關的金額.
早就普及到普通工程師都得簽了~

看看紅海家族,哪個新進工程師不用簽的??

之前鍋董告離職員工,被法官說管很大

差別在於 能不能給的出對應的補償金給員工而已~


midnightages wrote:
差別只在於你是否高階到有需要簽


新聞:
鴻海最近事情不少,先前有離職員工跳槽,鴻海因此提告這名員工,違反禁業條款,要他賠款上百萬,不過這項提告,卻遭到台北地院判決敗訴,原因是法官認為鴻海的禁業條款有些太超過,因為離職員工因為這個禁業條款,連垃圾車司機都不能當,太嚴苛了,因此判決鴻海敗訴;對法院的判決,鴻海低調不回應。

垃圾車來囉,趕快把垃圾拿出來倒,不過如果曾經是鴻海員工,萬一哪一天離職,連當垃圾車司機都不准,還有賣房子、室內設計師,通通不行,因為有禁業條款。

不過這樣的規定,連法官都覺得有些離譜,因為科技業跳槽、換工作,稀鬆平常,連好朋友公司互相挖角,結果挖翻臉,都還曾經鬧上版面。

記者(2009.09.02):「代工訂單會不會影響?」廣達董座林百里:「可以了吧?Get Out!」

廣達老董林百里那時候這樣生氣,就是被媒體問到郭台銘大舉挖走廣達員工;不過當輪到郭董自家一位林姓員工跳槽的時候,鴻海卻告他違反禁業條款,要封殺他,結果被法官判敗訴,就是因為鴻海的禁業條款,讓法官也看傻眼。

洋洋灑灑45大項,員工離職一年內,不可以做,其中竟包括房屋仲介、廢棄物清理等,等於連廢棄物清理公司的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法官說這實在有點太超過;不過對於法官判決,鴻海低調表示說,目前不做任何回應。


鴻海精密公司認為林姓前員工跳槽其他手機廠商,違反當初僱傭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林某給付違約金。但法院認為條款限制過於苛刻,已違公序良俗,判決鴻海敗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佈的判決書,鴻海離職的林姓員工,是於民國92年起擔任鴻海精密手機部門的業務副理,他進入鴻海後,與公司簽下由鴻海所擬定的「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

誠信行為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內容與員工約定,員工必須保證離職1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在鴻海及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從事與鴻海業務有競爭關係的事業。

後來鴻海精密於93年間將手機部門轉入新成立的富士康公司,林姓男子因而轉至富士康任職,並升任至資深經理。林某97年9月間以家庭因素為由離職,並在離職1個月內,到中國大陸的貝爾羅斯公司擔任高級副總裁。林跳槽後,又行使鴻海配股的選擇權,賣掉在富士康時的股票,獲利近新台幣4000萬元。

鴻海依據先前兩造所簽的僱傭合約,要求林返還包括獎金、股票紅利在內的違約金共168萬元。但林姓男子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嚴重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雙方對簿公堂。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鴻海的競業禁止條款多達45項,且鴻海登記的營業範圍相當廣,簽了合約的員工,離職後甚至連房屋仲介、垃圾車司機都不能做,如此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就業選擇,已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因而認定相關約定書無效,判鴻海精密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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