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實在是搞得大家人仰馬翻的
想請教大家
因為工作性質
農曆過年總共出來上了2天班
初三 初四
依照政府規定 必須給予2倍薪
或雇主與勞工協調 擇日補休
雇主當然是 ""主動""擇日補休啦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
因為單位人力問題
到現在 仍未獲得 補休假
請問大家
政府的一例一休法規裡頭
是否有規定 最久幾日內必須給予補休?
否則就需付2倍薪資
謝謝
身為缺錢的勞工的我
當然希望能換取微薄的薪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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