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實在是搞得大家人仰馬翻的想請教大家因為工作性質農曆過年總共出來上了2天班初三 初四依照政府規定 必須給予2倍薪或雇主與勞工協調 擇日補休雇主當然是 ""主動""擇日補休啦但是現在問題來了因為單位人力問題到現在 仍未獲得 補休假請問大家政府的一例一休法規裡頭是否有規定 最久幾日內必須給予補休?否則就需付2倍薪資謝謝身為缺錢的勞工的我當然希望能換取微薄的薪水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