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到新的工作早上8點上班午休1小時下午1730下班周休二日(日一)一天上8.5小時一周上42.5小時我是食品廠的沒有輪班,該公司有國定假日遇到旺季休假日加班也有補休(面試講的)感覺上好像要拿加班費滿難的,下個月發薪資就知道還是會先去做,找到新的再換!!大大我的疑惑是不是每日8小時一周40小時超過都算加班費嗎?或者有大大和我上一樣的時數??
像我現在公司是上班八小時半現場,作業是24小時連續生產,公司說那多出來30分是休息時間,我也問過高雄勞工局官方,官方說這是合法的。但是問台南勞工局,說法是說連續生產時休息時間屬於待命工時,所以多出的三十分是要算加班費。讓我有點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