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公家機關發出的公文書及私人寄雙掛號者都會有送達證書,俗稱回條。郵政及保全法規都沒有規定保全員(警衛)有責任代收掛號信,郵差來社區照理講是要上樓一戶一戶按電鈴送信的,保全員代收是在幫忙郵差。在幫忙情況下,正常做法是整封留下來,住戶領信時撕下送達證書給他簽,蓋上收發章第二天交給郵差寄回原單位存檔。很多保全員或警衛會代為簽名這會害到自己,當住戶投訴沒有收到信,不管是真是假因送達證書上是保全員(警衛)簽收,住戶提告就出事會有刑事責任的(侵占罪及背信罪)。
當然有人會說有掛號包裹登記簿來證明住戶確實有收到信,法令並沒有規定登記簿要保留多久,用完是可以丟掉不留的,即使有留在出事時公司過河拆橋騙說丟掉,那保全員就欲哭無淚了。目前仍然有很多保全員(警衛)認為不會出事而在送達證書上代為簽收,最好都不要出事;要是有人刻意陷害那一定出事。本來就不是自己份內的工作卻攬過來代簽,小心夜路走多碰到鬼。有擔當的保全公司會明文規定禁止代簽,除了避開跟住戶勾結之嫌疑外,用意也是在保護員工避免出事。
另外,送達證書上面有三個欄位可勾選,分別是本人、同居人及受雇人。這裡同居人指的是同住的家人,受雇人是保全員或警衛。其實保全員(警衛)可勾選受雇人此欄後簽名,但前提是要住戶寫委託書授權保全員簽收;故這張委託書才是保全員(警衛)的保命符。話說回來,住戶領信除了在掛號包裹登記簿簽收外,請問於送達證書上再簽名有何困難?要是不簽那就表示不想領,信都不領當然就退回何必要受雇人簽收呢?故不必多此一舉寫委託書。
郵局有規定送達證書遺失郵差還要跑一趟找住戶補簽,因此郵差送掛號信到社區時希望保全員代簽馬上撕下帶走避免遺失。所以保全員代簽會爽到郵差,郵差才不管以後你會不會去坐牢。郵差送信來要保全員(警衛)代簽就請郵差自己簽;若不明理一直嚕嗦就上中華郵政網站寫信投訴,郵差會被處分。千萬不要跟郵差講拒收,否則住戶會怪你為什麼拒收呢?應該講住戶沒有寫委託書故不代簽,請他把信留下來給住戶簽,要是不留下來就他自己送去給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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