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8.18行政院勞委會台(81)勞動二字第25381號函: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事業單位舉辦之訓練時間是否須計入工作時間,應就個案事實依前開原則認定。派訓 要看 是否強迫,有無不利影響 來判定是否屬於工作時間若屬於工作時間,就有休息日加班 或 七休一例假的問題要思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