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Q:何謂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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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勞動部網站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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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任職的公司 是4休2
基本工時+2小時休息+2小時加班

當上滿12小時(8+2+2)時
加班費計算
是把休息的2小時 也列入加班費計算
(但以福利津貼名義 不列入加班時數計)...誇稱優於勞基法
(常態性的 計算方式)

如今 業務縮減
未經勞資協商 私下想把這條刪除
主管說 是刪除福利

想問問是否違法??
2017-03-01 17: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名義 經常性
aoc825 wrote:
當上滿12小時(8+2+2)時
加班費計算
是把休息的2小時 也列入加班費計算


就本質上休息2小時額外加給,一般是非經常性給予,

如餐飲業常態上的兩頭班,因有上2頭班,該日會給予一定的津貼,

不論名義為何,當沒排到兩頭班就無此津貼。

相同的,貴公司給的4小時$$(用$$是不想用名稱去定義,名稱一點都不重要)

是因為後續要上2小時的加班,也就是當不加班的時候,未發放自然也合理。

而加班費,更不可能屬於經常性給予。

所以重點是你少了這些$$,你到底還要上多少時間的班!





--------------以下才是重點

如果沒這些$$,你真的覺得日子很難過的話,

最簡單的就是拿出每個月的薪資單,看這一筆$$是否一樣,

如果一樣,當然是經常性給予,因為不管怎麼樣加班,總不會永遠都一樣的加班時數吧。

公司若堅持是福利,那請公司解釋依法該給予加班費哪裏去了?
pwwang wrote:
就本質上休息2小時...(恕刪)


(用$$是不想用名稱去定義,名稱一點都不重要)
為何不重要呢??
上述勞動部解釋不是已經說明
立法原旨
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
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二月十日台85勞動二字第一○三二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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