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一個問題想尋求懂法律合約網友們的幫忙。
最近跟公司簽了一個合約,合約上一開始寫立書人(以下稱員工),及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但在合約內容中沒有提到甲方這字,但在合約的最後跑出來了,說明了*不因甲方離職而失效*。
合約中沒有明確說明甲方是誰。我了解當然是在說員工,但這樣的合約有錯誤嗎?有約束力嗎?
我有簽名及提供身份証號碼。請求大家提供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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