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某員工收了資遣費,也是先跟他預告過了
他自己也說做到二月底,都講好了!
也給了非自願離職證明
那該員工離職後,發存證信函,說要提告公司
說我們違法勞動基準法11.12條,無正當理由資遣勞工
那請問一下各位要怎處理?
GooseWun wrote:
請問一下!某員工收...(恕刪)
第十一條 非有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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