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聲稱要解散而資遣員工,有核算資遣費也有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上也勾選了因公司"解散"的選項,但是其實還繼續營業........
雖然對勞工本身來說好像沒有損失什麼權益,但這樣的行為不違反勞基法以外的法律嗎?
brightYi wrote:
某公司聲稱要解散而...(恕刪)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紅字都很好說啦,就連台積電在金融風暴時也「依法」資遣一堆人
只是身為龍頭又被媒體大幅報導,搞得好像很沒人性,老張還回鍋處理企業形象(接班人提前下台了)
所以說,一般公司不會有上面這種社會責任的壓力
要資遣人都好說(第五項更好用),只要結算的薪資(含特休)、資遣費依法給
合法性沒問題,其實也沒啥能爭取的,公司雇用人又不是終身制...
像復興航空也是依法先資遣,馬上就一堆人當日或近期被資遣
要辦好下市、公司歇業,相關流程也不會那麼快,還是在營運中
員工要去爭取更好的「資遣條件」,這還要雙方協調 (法定資遣費只是最低標準)
會出問題的,通常是資方連資遣費都不給,常見用勸說甚至逼迫自請離職的手段
這種就是應被協助的弱勢
勞基法以外,大型上市櫃公司也定有社會責任的規範,也許對於關懷員工要儘更多心力
但也是大型企業才比較注重這一塊,小公司哪管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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