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學生表示,經校方安排到台中市**烘焙坊實習一年,工作內容由現場主管交辦,從內場備料、清掃、洗碗盤,到外場販售、拖地、收碗盤等都要做,月薪20008元,但實領只有16000多元,且每天7點前到班,晚上9點閉店後才能下班,每天工時超過14小時,老闆向2人表示,「早上班不能打卡,一定要準時打下班卡」,還由老闆代打卡,所以2人根本不知道實際的工時狀況。
2受害學生向老闆反應工時太長,卻被罵「無腦」,2人上月辭職後,卻遭雇主以依「根據雙方契約,應在3週前告知」為由,委託律師向實習學生提告,求償包括一月31天、每日1萬元業務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的精神賠償,求償總金額高達59萬元。



現在離職...雇主都會要求精神賠償...好恐怖,學生怎麼可能懂得要10天告知呢?(除非當初有簽約)
在南部很多老闆都把勞基法當福利或者參考用der
可能勞工局這次只會罰2萬吧...罰100萬???,有2人離職就回本了,還可以賺個18萬(59*2)。
#你不知道精神賠償對慣老闆的意義重大嗎????
#你不知道勞工局只會對慣老闆重罰2萬嗎????
#你不知道慣老闆都有很強大的律師團可以提告勞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