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棟樓:一例一休出勤老闆真的會給加班費嗎?
提到時薪制,休息日出勤加班4小時,老闆當天只給了600元(比平日多200元)當作加班費的問題。
如果是月薪制,領基本工資21009元的基層勞工,換算時薪等於87.5375元。
休息日加班,基本4小時起算
前兩小時應給付87.5375 x 1又1/3 x 2 = 233.43元
後兩小時應給付87.5375 x 1又2/3 x 2 = 291.79元
雇主合計給付526元加班費,以及當日薪資87.5375 x 8 = 669元
員工名義上,當天總共領了526 + 669 = 1195元
但是實際上,勞動部說:當日薪資669元已經包含在基本工資21009元裡,有沒有加班都有得領,雇主不用額外再給付。
所以休息日加班4小時
老闆只要多付526元的加班費,就算符合勞基法
如果給600元,還算高於法令標準呢!
剛好看到這篇文章,解釋的很清楚,大家可以參考:
破解新制一例一休加班費的文字遊戲
新制勞基法,月薪制的平均時薪突然大幅降低,遠低於時薪制。
造成加班費看似大幅增加,其實不增反減
就是勞動部在玩文字遊戲,欺騙勞工的關鍵
證悟者 wrote:
其實不是你想的這樣
這樣的算法一直都存在,這是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恕刪)
這樣的算法一直都存在
但以前是部分黑心雇主鑽法令沒有嚴格規範的灰色地帶
有良心一點的雇主,會以一個月180小時為基礎,計算平均時薪以及加班費
現在是政府幫雇主背書,告訴大家就是應該這樣算,黑心雇主的算法才是對的
領21009元基本工資的底層勞工
平日加班一小時,加班費給117元就好(比去外面打工還不如)
休息日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給526元就好(住遠點的,扣掉來回車錢,剩沒多少)
這樣還能幫政府說話?
你這句話:台灣勞工就是被虐慣了才會有今天的現象
倒是說得一點都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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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sley wrote:
那你知道以前只要給 176 元...(恕刪)
以前是指多久以前?
176是指什麼?
如何得來?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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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sley wrote:
那你知道以前只要給 176 元...(恕刪)
我想你說的是勞動部所說:
修法前,領21009元基本工資,休息日加班4小時,加班費只有給176元
那你就是被勞動部的文字遊戲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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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三暮四的故事應該聽過吧!
朝三暮四
宋國有個狙公,喜愛獼猴,養了一大群。他能懂得獼猴的心意,獼猴也能討得狙公的歡心。狙公寧願減少家裡的口糧,也要讓獼猴吃飽。
不久,家裡的口糧不夠了,狙公想控制獼猴的食量,但又怕這群獼猴不順從自己,於是先騙牠們說:「以後分給你們橡樹的果實,早上三粒,晚上四粒(原本一天八粒),夠吃了吧?」這群獼猴聽了嫌少,都直立起來發脾氣,過了一會兒,狙公改口說:「給你們橡樹的果實,早上四粒,晚上三粒,總該夠了吧?」這時,獼猴以為可以多得一顆果實,顯得十分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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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勞動部就是在玩一樣的文字遊戲,把勞工當猴子耍
勞動部說:
以前休息日的加班費的計算公式是: 平均時薪 x 1/3 x 2 + 平均時薪 x 2/3 x2
平均時薪如果以87.5375元計算,休息日加班費只有176元
新制休息日的加班費的計算公式是: 平均時薪 x 1又1/3 x 2 + 平均時薪 x 1又2/3 x2
平均時薪如果以87.5375元計算,休息日加班費有526元
高出了足足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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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前沒有休息日,哪來的休息日出勤加班費計算公式?
以前只有例假日、國定假日、特休
如果以假日來算,以前的勞動部解釋令是:
假日加班,當日出勤底薪要另外給,不能包含在原月薪內
所以去年領21009底薪的勞工,假日加班4小時,根據以前的勞動部解釋令
當月薪水條,就算以時薪87.5375元計算
至少會是:21009元底薪+700元假日出勤費(有出勤就要算一天8小時)+176元加班費
總共是多領876元,而不是176元
(給個176元就叫人來加班半天,叫得到人才有鬼)
現在的勞動部解釋是:當日底薪已包含在月薪,不用另外給
所以休息日加班4小時
當月薪水條,會是:21009元底薪+526元加班費,總共只多領526元
只是名義上的加班費增加了,實際上領得錢卻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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