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的回覆~~
其實也知道公司要這要我也沒有辦法
只是還是很想提出來跟大家討論
不過另外就是公司屬於日商辦公室性質
並沒有工廠產線輪班的問題
公司基本上也沒有人在加班的(除了外派日本人,不過他們上下班都不打卡所以我想也沒有加班費問題)
所以我把他解讀成老闆就是想砍我年終
只是剛好找了個一例一休當藉口應該就正確無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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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例一休的事情
原本以為跟我沒有關係
因為公司都是六日放假
(因為實在無法理解,所以這邊不說他是周休二日)
但是自從今年年終基準縮水
公司解釋因為一例一休的關係
所以就很想了解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無法理解的是:
①公司的年終基準就是N個月(這是公司制度所以是肯定的)
依據考核大概就是N~N+0.5左右變化
而今年說因為一利一休的關係
所以年終基準降為N-1個月
(因考核差異大概是N-1~N-0.75)
年終在勞基法並未規定公司有義務發放
只是在我們公司就是有一定會發年終的福利
並且基準就是我上面提到的N個月
因此想問說一例一休的關係縮減年終的關聯性?
②再來就是想討論一例一休跟周休二日的問題
公司一直都是六日放假,因此之前沒想說例假日跟休息日的問題
也沒去意識到說公司這樣休假是否可以稱之為周休二日
同樣直到這次年終發放後
公司解釋一例一休加班費以及休假條件變好
所以從年終基準去扣除
現在一例一休上路後是否規範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只准使用一例一休而沒有周休二日?
公司原本就是放六日的狀況
是否能夠解釋為周休二日還是這想法錯誤
(原本七天假就沒有放)
好吧,文章落落長
若對此議題也很疑惑的
希望可以一起討論
p.s.本魯目前於日商就職
因此相信公司一定遵照勞基法
所以...以上問題相當困惑
在修法前,實質週休二日的勞工也是一例假一休息日
只是在當時,休息日的定義在勞基法內是不明確的
因此休息日加班的計算有很多漏洞可以鑽,最底限可以坳到你週六來加班,前兩小時給0.33,後兩小時給0.66,第四小時後給1.0
譬如月薪兩萬四,算下來時薪100塊,週六來加班公司可以坳到前兩小時加班時薪33塊,後兩小時66塊,四小時後時薪100
這樣都坳得過
後來一例一休要修法時一併把休息日定義清楚,並且休息日的加班費也入法
雇主不能再用以前那種鑽漏洞的算法
所以對原本實質週休的公司來說,如果原本的週六(休息日)是用偷吃步算法,或是好一點的直接加給一天薪水
修法後要合法,這部份的加班費都會增加
很多公司就拿著這個當理由調整年終發放基準
因為休息日加班是法律規定的,公司想合法一定要遵守
但年終獎金是恩惠性給予,公司愛給不給都無所謂。 樓主只能循公司內部管道去爭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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