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大大
小弟我目前的工作決定做到2/28
按照勞基法規定任職三年以上的員工離職須於1個月前提出
所以我會在1/26以前向公司提出
不過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大家的經驗:
1.我今年的特休假有15天(年資6年8個月),是否可以在2/28以前休完?
2.提出離職時如果雇主說那你就做到今天就好不用到2/28,這樣我還能少給你2月的薪水勒!!!
如果是這樣我可以申請遣散費 和 15天特休假未放完之補償薪水嗎?
別吵了 wrote:
年終奬金沒入帳前都...(恕刪)
對,沒錯,年終奬金沒入帳前都別提...
如果提了之後,老闆要你直接走,請告訴他,你是照勞基法規定,提前30日告知,如果要你馬上走,他一樣要給你這30天(一個月)的工資...
不然,要用資遣來算也可以(選這個對你更有利,可以拿到更多錢),總之,就算是老闆要你馬上滾,你最少都可以拿到一個月...
entium wrote:
2.提出離職時如果雇主說那你就做到今天就好不用到2/28,這樣我還能少給你2月的薪水勒!!!
如果是這樣我可以申請遣散費 和 15天特休假未放完之補償薪水嗎?...(恕刪)
哪可能,離職或資遣是看誰的意願表示
公司主動要資遣員工,有法定提前預告期間給員工,員工也好找後續工作
(無預警資遣兼關廠或關店的也不少,只能政府或員工自己去跟公司協調或爭權益)
員工主動提離職,一樣有法定提前預告期間給公司,公司也好找人遞補和交接
你必須提前一個月提(法定及公司內規上),但公司要你直接走也行,雙方合意就好
根本不會牽涉到提自離不足一個月,還變公司資遣?
資深員工自離,這一個月預告是公司權益,公司要縮短甚至不要也行
除非員工提離職是因為牽涉公司違法(常見投訴公司勞保薪資低報),這類才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只是那特休15天
看你是要放完到離職或是結算,要跟主管談(結算錢or請特休仍算給日薪,對公司差異不大)
entium wrote:
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須30日前宣告,員工沒有嗎?...(恕刪)
當然有,基本權利是相對的,但法定預告期都是最長的期間,最短就是雙方可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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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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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說法,應該說你按規定30日前預告,但公司說你明天就能走的話,你不用一定等30日
公司的權益是你提出和押定離職日後,它最多能再留你30日
時間到不讓你走就屬公司違法了(常見押著離職證明)
你提出,公司叫你馬上走,但你還是可以自訂離職日,3天、一週、半月、滿月隨你
就是說公司得知後不想你待那麼久,要縮短也是看你的同意,你可以同意縮短或按原日離職
但不論你怎麼選,都不牽扯到資遣費的問題,因為是你自離,非公司主動資遣
當然,公司也可以多給筆錢叫你快點走

-->當然也有相反,例如你被同事氣到不想進辦公室,公司同意你即日可離,你超想走也不會多要啥
不過這是雙方同意的自行離職條件,不牽扯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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