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爬了相關文,極少人談論到關於一例一休四班二輪的串文,就直接發文請教各位大大啦!
事情是這樣,
小弟是中科LED廠做二休二勞工,一天,公司辦了一場一例一休說明會,會中人資明白說明,做二休二員工由以往全時段加班費底薪2倍,更改為全薪(底薪、餐費、經常性津貼,不包含全勤、輪班津貼、績效)前兩小時1.34倍,第三小時起1.67倍計算,但是新法應該是1+1.34、1+1.67不是嗎?然後台下就有人反應說,這樣錢不就變少了嗎?人資還一派輕鬆說:「我們只是照著勞基法走啊!」
然後事後我問我們主管說,這樣對嗎?不是應該會變多,怎麼會變少呢?既然修法前是1.34 1.67修法後應會不一樣才是啊!我們主管回我說:「我也以為會變多啊!可是人資說出來就是變少了,我會再去了解!」
以下這張圖是人資說明的二休二班表,抱歉,因為我座比較後面,拍起來有點模糊,重點大概就是抬頭寫著「第36條¯例假、休息日」,接著下面第四行就變成「A2–休假日」,並不是「休息日」了,這招跟高雄日X光根本一模一樣,創造了一個休假日,就可以把你的加班當成一般加班計算薪資,根本在玩文字遊戲吧!

因新制開始加班基數為4H、8H、10H,人資說,如果你加班8H(做二休二通常加班為休二其中一天來上班),上到6小時時,突然覺得身體不適或臨時有事刷下,公司一樣照給你那天加班薪資8H,但積欠那2H會扣在你正常班時數,所以是需要我們請事病假,不然就是用補修貼,或請特休2H,小弟想知道這點新法或勞基法有相關法案嗎?還是已經違法?
聽說前幾天勞動部又有新解釋:
勞動部解說,七休一的用義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不一定工作周期第7天就是例假,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商,可排定休息日或例假日。但是,仍需遵守七休一的規範,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句話說,勞工工作週期第7天若是休息日,也不能加班,反則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到100萬元。
如果照他這樣說,做二休二勞工一個禮拜最少休3天最多休4天,一例一休占掉2天,剩餘那1~2天公司可以大大方方跟你說你加班的那天不是你的例假跟休息日喔!真想不透為什麼每次公共議題的法案都會開一個後門給資方或有錢有勢的人走啊!
其實會上來PO文目的是想要聽聽大大們有沒有甚麼見解?或者也有做二休二的朋友可以分享一下你們公司的狀況!也順便吐個苦水!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