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一例一休新法,做二休二(四班二輪)到底受不受限制?

想請問01的大大們,關於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到底對我們做二休二勞工是好是壞呢?
這兩天爬了相關文,極少人談論到關於一例一休四班二輪的串文,就直接發文請教各位大大啦!
事情是這樣,
小弟是中科LED廠做二休二勞工,一天,公司辦了一場一例一休說明會,會中人資明白說明,做二休二員工由以往全時段加班費底薪2倍,更改為全薪(底薪、餐費、經常性津貼,不包含全勤、輪班津貼、績效)前兩小時1.34倍,第三小時起1.67倍計算,但是新法應該是1+1.34、1+1.67不是嗎?然後台下就有人反應說,這樣錢不就變少了嗎?人資還一派輕鬆說:「我們只是照著勞基法走啊!」
然後事後我問我們主管說,這樣對嗎?不是應該會變多,怎麼會變少呢?既然修法前是1.34 1.67修法後應會不一樣才是啊!我們主管回我說:「我也以為會變多啊!可是人資說出來就是變少了,我會再去了解!」
 
以下這張圖是人資說明的二休二班表,抱歉,因為我座比較後面,拍起來有點模糊,重點大概就是抬頭寫著「第36條¯例假、休息日」,接著下面第四行就變成「A2–休假日」,並不是「休息日」了,這招跟高雄日X光根本一模一樣,創造了一個休假日,就可以把你的加班當成一般加班計算薪資,根本在玩文字遊戲吧!

一例一休新法,做二休二(四班二輪)到底受不受限制?
 
因新制開始加班基數為4H、8H、10H,人資說,如果你加班8H(做二休二通常加班為休二其中一天來上班),上到6小時時,突然覺得身體不適或臨時有事刷下,公司一樣照給你那天加班薪資8H,但積欠那2H會扣在你正常班時數,所以是需要我們請事病假,不然就是用補修貼,或請特休2H,小弟想知道這點新法或勞基法有相關法案嗎?還是已經違法?
 
聽說前幾天勞動部又有新解釋:
勞動部解說,七休一的用義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不一定工作周期第7天就是例假,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商,可排定休息日或例假日。但是,仍需遵守七休一的規範,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句話說,勞工工作週期第7天若是休息日,也不能加班,反則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到100萬元。
 
如果照他這樣說,做二休二勞工一個禮拜最少休3天最多休4天,一例一休占掉2天,剩餘那1~2天公司可以大大方方跟你說你加班的那天不是你的例假跟休息日喔!真想不透為什麼每次公共議題的法案都會開一個後門給資方或有錢有勢的人走啊!
 
其實會上來PO文目的是想要聽聽大大們有沒有甚麼見解?或者也有做二休二的朋友可以分享一下你們公司的狀況!也順便吐個苦水!哈
2017-01-15 1:5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新法
我也是做2休2,我公司也是錢變少,以前加班還會有禮拜天2倍,但現在不分六日,通通照平常日加班算
可能看什麼科技業吧! LED沒那麼賺錢,所以都照勞基法走,我是半導體做二休二,休假日加班2倍,國定假日加班改成2+1.67倍, 自己班2倍,例假日不能加班,特休改成依到職日算,聽說竹科好像每一家都不一樣,超亂的
請問可以做到
剛好有關係的人,一例一休 剛剛好都排在上班日嗎?
剛好沒關係的人,一例一休 剛剛好都排在休息日嗎?

例如做二休二班以兩個禮拜都上八天:

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
班班休休班班休休班班休休班班 做二休二班

加班費計算:
常常例休常常常常常常例休常常 合法普通勞工版
常常常常例休常常常常常常例休 合法老闆兒子板


總計:
合法普通勞工: 8天正常班加班費
合法老闆兒子: 4天正常班加班費 + 2天 例假加班費 + 2天休息日加班費

聽說前幾天勞動部又有新解釋:
勞動部解說,七休一的用義為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不一定工作周期第7天就是例假,事業單位透過勞資協商,可排定休息日或例假日。但是,仍需遵守七休一的規範,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換句話說,勞工工作週期第7天若是休息日,也不能加班,反則讓勞工連續上班7天,將違反「勞基法」,可處2到100萬元。

首先上面第一段解釋有些屁話

第一行有說等於沒說,說第七天不一定是例假? 重點是規定一個禮拜必定會有一天是例假,第七天不可能不是例假

主要還是所謂政府周的安排判定,這個需要再打電話去問勞動部問清楚因為會有第五周的情況,而一周的第一天跟第七天是怎麼開始算的,這也是沒有解釋的部分


不過你們班表已排,基本上就不能作更動,所以如果那天你本來排定休假,是休息日,叫你來上班,是算休息日加班,因為班表已經排定了,那就是違法。

在於這個班表有些漏洞,只有標示藍色跟黃色,確沒有說紅色是什麼?
另外又解釋A1是什麼? A2是什麼? A3是什麼? 但班表上面沒有標是什麼是A1.A2.A3

是沒有拍完整還是排表的打算這樣呼弄。

再來記薪部分,所謂的原本的乘以算法,是只有在禮拜六日才乘以二還是加班部分

如果對於記薪這部分能夠算清楚,就可以知道倒底是多是少了,因為他畢竟說了改用全薪計算加班費,基本上在看加班判定,應該跟原本差不了多少。

如果作二休二,根據法條,因為挪用其他正常工作天的時數,每天的8小時正常工時+2小時 這10小時內都可以算是正常工時,並沒有加班費,而後面的2小時才開始算加班錢,新制這樣排定,等於你們完全是在正常工時下工作的。
如果照以前算法,要看全新跟底薪差多少,

用底新2.5K 用乘以2計算每天加班2小時的錢約416
用全薪3.5K 用乘以1.34計算每天加班2小時的錢約390元


看你們公司之前加班費X2 是怎麼計算的,一般工作日算1.34,假日乘以2 還是其他算法

把整個月算下來就知道多還少了
算出來結果,只有差1千元

6240元 新制 VS 舊制7235元


全薪跟底薪是最主要關鍵。底薪如果2.5K,但如果公司計算全薪的部分跟底薪差不多,那絕對是薪制比較吃虧。

這時後要著重點的就是輪班津貼、全勤、績效是否也是算在全薪內,如果沒算,老闆是否違法)

換討論到全薪的定義,加班費用哪一種標準是計算的問題。印象中只有中秋端午年終生日禮金這些才不會計算在工資報酬裡面,其它不管什麼津貼、獎金等等的,計算加班費都要列入。

--------------------------------------------------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





第一段話對我而言是有幫助的
以前排班
常常例休常常常常常常例休常常
做六休二(例休兩天絕不能上班),四個班三輪/班8小時,國定假日算加班,每56天須還兩日休息日(加班/補休同仁自選),這樣經協調後沒問題,行有數年久

但一例一休上路後
常常例休常常常常常常例休常常
未解釋前這樣排班變成不合法
因為兩例間的間隔最大為6日,此法為7日
解釋後 ,原排法沒有問題,只要足當月的例加日與休息日就可,而不連7的休息日可加班 ,*2.33+*2.67大於以前*2
一例一休新法,做二休二 沒差吧
我們公司7天假沒砍
如果要去加班
原本一天請人加班2500塊 現在3000才有人想上
等於你加班一天就多500塊
板大應該是被公司凹了
小猿 wrote:
想請問01的大大們...(恕刪)


看起來應該是8周變形工時
(去看細項,可適用行業很廣)

所謂1+1.34裡面的1其實是月薪(本薪)已有給付,所以加費是1.34倍的本薪沒錯

其他的問題很雜,沒經驗

如果公司的人資覺得符合勞基法,請人資把整套開會的內容送勞工局備查吧。

或者,你們也可以幫忙送去勞工局詢問

赤焰蒼龍 wrote:
換討論到全薪的定義,加班費用哪一種標準是計算的問題。印象中只有中秋端午年終生日禮金這些才不會計算在工資報酬裡面,其它不管什麼津貼、獎金等等的,計算加班費都要列入。

--------------------------------------------------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
)




咬住"經常性給與"
這五字真言

hung0323 wrote:
我也是做2休2,我公...(恕刪)

你也跟我們一樣悲劇。噗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