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早7晚7」做四休二月領19K 高雄保全:打掃阿婆都比我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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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打掃阿婆是勞動,很辛苦的~
領得多一些也是合理的
再來,我記得勞基法最低薪資20008元
指的是常態實領的金額(含加班+福利+基本扣除)
再來,每天上班12小時,有4小時是加班,理應算日薪x1.33or1.66
這違反勞基法了
再來,輪夜班要有輪值津貼,勞基法沒規定,但這是業界常態
不然為何員工要犧牲作息?
這位施主PO圖出來,大概離職了~
我希望全台灣保全都應罷工來爭取基本工資,哈哈哈
傳說中南部沒有勞基法是真的!!!
congydu wrote:
[ETtoday]「...(恕刪)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保全員就用84-1條。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沒有加班費。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勞基法第 30 條、第 36 條、第 37 條是屬於常規情況下的規定,而第 84-1 條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不適用常規情況,是畸形怪物的法條;對此畸形怪物法條勞動部又有另一套算法(每月240小時最低薪資不得低於26786元)。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ccy4343 wrote:
勞基法第 30 條...(恕刪)
可是原文是做4休2上12小時,
算起來一個月就是240小時工時啊...
Google這家保全公司總公司是在台南....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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