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檢舉,真的有用嗎

我公司特休做滿1年7天 3年10天
就封頂了,上限就是十天
兩個月前心情不太好就上台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檢舉
也有系統上隨便找個人拍下他的到職日跟特休數做附件
勞動局受理的
等了一個多月等到了一個令人惱火的回覆
「本局已派員實施勞動檢查,經查事業單位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統計資料顯示,未見有員工特別休假不足及月休假不足一事,另本局告知事業單位有關員工特別休假及月休假之安排應符相關法令規定。」
休假數跟工時其實也違法,但我懶得檢舉這項了,應該說公司用鑽漏洞方式合法,很難檢舉成功
但特休覺得太扯很不爽,不用說新制,連舊制都不符

真不曉得到底是怎麼檢查的
12月底其中有一天我發現公司系統上
大家的特休都變合法的狀態
我在想是不是資動局事先通知公司要做檢查
好讓公司做好準備做假

有沒有人成功檢舉過的啊?
2017-01-09 16: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動局
先糾正你一下,是勞工局,沒有勞動局 (只有勞動部)

檢舉當然有用,但檢舉時必須附上足夠的證據,你附上某個人的到職日跟特休天數

我想這會有一個盲點,應該一般線上休假系統顯示的特休天數,是指該年度"剩下"的特休天數,不是該員工"該年度有多少特休天數"

所以公司很容易用 "那是他已經休了一些假剩下的"這種說詞來帶過

而在這種狀況下,勞檢員只能以公司提供的資料做為單一參考依據

此時公司拿什麼資料出來,勞檢員只能照單全收了

至於是不是勞工局先透露消息給企業了? 我還是認為可能性很低

倒不如懷疑公司知道自己違法,早早就準備了應付檢查用的設定吧


另外,事實上勞檢本來就不是突擊檢查,實施勞檢前會通知雇主在勞檢日時接受檢查,但不會通知檢查項目是什麼(那不就等於告訴你趕快準備假資料嗎?),但會請公司提供一個大範圍的資料備查,譬如會要求雇主準備好五年內員工出缺勤紀錄、請休假紀錄 等等

敏感一點的雇主聽到要備查的資料,大概心理也有底哪些是違法的,來得及的話也會備好假資料備查了。但大多勞檢員會要求的資料量都非常龐大,沒有事先準備的話不太可能做得出來(假資料)

你可以想像要查特休天數違法有多難?

勞檢員調歷年請假紀錄也沒有用,因為特休本來就沒有規定要休完,沒休完也沒規定一定要換錢。 而今年度的特休天數,雇主只要在系統做假資料給勞檢員看,勞檢員沒辦法在這種情形下反駁雇主的說明

不要怪勞檢員檢查不確實,我們沒有附予勞檢員警察權,勞檢員不能衝進公司的儲藏室或進到電腦系統強行搜查,只能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料。 在這種條件下,勞檢員是沒有太多著力點的,檢舉前請先想好什麼是有充足證據的再檢舉,至於你說那公司不是很多違法都能逍遙法外? 不然你以為資方天堂是講假的? 要改善這個情況,請從立法委員下手,要求立法讓勞檢員有警察權,日本的勞檢員就有警察權,甚至在雇主嚴重違法時可以當場上銬帶走。 臺灣喔..... 請找你當地立委吧
你這還好
我去年在南部還聽到來檢查的人,直接說誰檢舉的

你該慶幸阿


k1015 wrote:
我公司特休做滿1年7...(恕刪)
通常那些官員 或說承辦員都是 30幾歲年青人

經驗不足

就會發生講出誰是檢舉人的消息了


-----
另外我自己參加幾場政府辦的活動
裡面大家口稱宣稱的長官

一樣都是30幾歲出頭 甚至不到的 年請人

下面一堆白頭髮蒼蒼的人請上面那小伙子"指導"

我實在不知這是在演啥

k1015 wrote:
兩個月前心情不太好就上台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檢舉...(恕刪)


你要檢舉特休天數少於政府規定標準,但是你去看勞基法,特休天數少數標準有什麼不妥的?
今年勞基法才正式強制規定特休沒休完要換錢,且要強制給特休
但去年勞基法沒強制規定特休沒給要如何處置,那條文很模糊,就算沒給特休也不會怎樣,你希望政府給企業什麼處置?法規又沒明文規定~
我以前公司就講了,法規要給特休,但沒講不給會怎樣且又不是強制的,所以沒特休

weaber wrote:

你要檢舉特休天數少於政府規定標準,但是你去看勞基法,特休天數少數標準有什麼不妥的?
今年勞基法才正式強制規定特休沒休完要換錢,且要強制給特休
但去年勞基法沒強制規定特休沒給要如何處置,那條文很模糊,就算沒給特休也不會怎樣,你希望政府給企業什麼處置?法規又沒明文規定~
我以前公司就講了,法規要給特休,但沒講不給會怎樣且又不是強制的,所以沒特休


不是這樣的,請查清楚再說

在今年(2017)以前,勞基法對於未休特休假是有說"應發給工資",但暗地裡又有一個函釋替雇主解套,是說特休未休要能歸咎於雇主才需要給錢。 本來應該是,勞工年度終了沒休的特休假可以換錢,但如果雇主有要讓員工休假,是員工自己不休的,那這個錢雇主可以不給。 後來雇主鑽到這個漏洞,反過來變成特休假沒休完,你員工要證明是我(雇主)不讓你休的,那我才給你換錢 (證己無罪的概念)

今年的修法雖然條文改了一些,但重點是那個函釋廢了沒 (我不知道~ 還沒去查)


另外,沒給足夠的特休假當然是有罰則的,怎麼會"不會怎樣"?

特休假規定在勞基法第38條

罰則在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好啦~ 我知道是傳說中的重罰兩萬,但並不是沒有處罰的

noheal wrote:
你這還好我去年在南...(恕刪)

之前有聽過勞檢員還沒來老闆就知道是哪個員工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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