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關於健保的問題。
小弟還是個初入社會的新鮮人,之前在某間公司上班,當時的職位是約聘人員,但因試用期滿三個月未通過而被提出不錄用的要求,公司要我自行去跑離職單,但在跑離職單的過程中,公司說因為某月份的薪資沒有扣到健保,所以由公司代繳,要我在還給他們800多塊,但我的健保都是保在我家人那,怎麼會欠款?目前我的離職單還沒跑完就因為公司說我還有欠款所以不准蓋章,但公司12/1日就已經將我的勞保從公司裡轉出了。
以下的問題,還請麻煩各位大大為我解答。
1.請問試用期沒過,我能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且向勞工局申請待業補助嗎?
2.健保的部分有需要在去該公司繳嗎?
3.申請待業補助,如果當初職位是約聘人員,一樣能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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