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前輩如下:
今遇公司某資深小主管,因表現不良,上午被經理拔掉主管職務(因尚未發薪,尚未決定是否減薪),下午該小主管即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渠不經預告直接離職,且要公司依法給予資遣費用,並開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公司雇主一方,在此情形下,如不同意該小主管引用第14條之規定,應該如何反應?直接送調解嗎?調節期間該小主管未上班,能否給予曠職處分?或是仍然給薪?
謝謝。
燎原火0315 wrote:
謝謝回覆。該小主管...(恕刪)
他依據的應該是 14-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但照您說的狀況,如果有確實證據,那公司贏面較大
一般公司做法都是沒來上班,曠職時數到了先開除
要調解大部分是員工申請調解較少看到資方申請調解的
至於薪水,一般都是直接不給,然後勞方調解時提出要求
以上是跑勞工處時聽過的案例,不知有沒有幫助,給您參考
勞動契約,包含職務內容,都不是資方可以片面修改的
所以"拔除主管職務"這件事,本來就不是資方可以說拔就拔的
很多公司不知道,就算你是加薪升職,就法來說也是需要勞工本人同意才可以(只是沒有勞工會抗議資方加薪沒取得他同意)
勞基法為了避免雇主惡意逼退員工,所以薪資職務有變動都需要勞資雙方同意才可以
你們自作主張拔掉主管職務,就已經符合第14條第六款的要件了。我的建議是,資譴費付一付,這個案例只要該名主管堅持,你們只有兩個選擇 1. 此案敗訴,支付資遣費。 2. 收回命令,繼續任用(這還要該名主管同意才可)
以樓主所述,該名主管並沒有可以符合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條件(勞基法第12條)
所以雇主合法的話只有兩條路可以走
告知該名主管其工作表現不佳,協調在改善期內改善,不然1. 調離現職 2. 依法資遣
依法資遣引用的是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不適任)
即使勞工不適任,雇主也不能開除,依法必須資遣。因為一個員工經過層層面試進公司,表示公司已經經過很多關卡篩選進來
如果這樣的員工還是不適任,那麼責任在資方(面試流程都是資方單方面訂的,責任自然在資方)
所以樓主可以看一下勞基法第12條(開除要件),如果該員有符合要件,那公司可以逕行開除(記得留證據)
如果沒有,那很遺憾,請走第11條的資遣要件,並保留該員不適任的證據
所以以現況來看,該員要求資遣,對公司來說已算是最好結果。資遣不是公司要資遣就資遣得掉的,公司必須證明該員不適任,不然如果被資遣的員工告上法院並且提出他適任的證據(譬如每年考績、業績數字、績效評比等等),法官如果認定資方違法資遣,是可以認定勞雇關係存在,從資遣當天一直到判決確定這段時間的薪資,資方都必須補給員工。並且該名員工可以回公司上班。
這有判例的喔
所以現況是該名員工要求資遣,公司最好的方式是順水推舟把他資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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