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05年3月欲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但公司要求先寫自願離職單(離職日為復職日12月13日)才能申請所以只能簽名申請(無拍照存證)。事後因產假薪水問題跟公司調解,除產假薪水外還提到公司先預扣制服費用及要我先寫自願離職單,但公司卻在調解會上否認有收到我寫的離職單(事後還寄存證信給我說我散播謠言)。
12月13日休完育嬰假復職公司以無職缺給我要我自行離職或是到老闆辦公室坐著,我回答我沒要離職。
12月14日被公司請到守衛室待一整天,下午接近下班時老闆叫我進辦公室且要我不能帶手機進去,進去後我坐在那等他10分有而他還在座位上處理公事,之後才來跟我說話不到5句話就叫我出去(無錄音),然後請我主管進辦公室,又沒多久後人事主管拿著一張影印的自願離職單(此張為我休育嬰假前公司要我寫的)說我剛在辦公室已經跟老闆談好條件自願離職,我說那張是之前你們要我寫得而且上面的日期是12月13日但是今天是12月14日,他說你跟老闆談好了我只負責後面,如果你還有其他需求請我走法律途徑然後要我離開公司,而這2天上下班因我的卡片無法刷卡所以我只好拍照時間證明我有到公司。
前天我已經去勞工局申請調解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制服費歸還、特休未休支付及到職日到現在的加班費,如果調解不成走到法律途徑是否沒贏面只能自己認賠,謝謝
另外在等待調解時間前是否要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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