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勞基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灣除了少部份有工會的公司
未休完的特休會換一倍薪資外
大多數都是實施特休歸零制
新的勞基法除了不歸零可換錢外
換的錢還變成了兩倍
對勞工的收入也不無小補
js_wu wrote:
首先,如果公司不給,往上告發,你必需證明是雇主不給你放...(恕刪)
修法前是這樣沒錯
但修法後不管是你自己不想放
還是雇主不給放
只要年度結束時還有剩特休
一律強制換錢
所以我想以後公司都會要求主管注意員工的休假狀況
要求把特休休完
這樣就算沒換到錢
也休到假了
riklin wrote:
你實在想的太簡單了,有加班費規定卻變成責任制而勞動部還罰不到企業....為什麼???...(恕刪)
所以未來落實勞檢很重要
還有就是勞工敢不敢去檢舉
因為新法有又有所謂的"吹哨者條款"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如果勞工發現雇主想動你時
就先主動去檢舉公司違法事項
未來公司想動你也動不了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我是雇主
應該會對新的勞基法很反彈
只是大部分勞工都只知道七天假被砍了
卻不知道新法給自己帶來其他方面的好處
lyp1972tw wrote:
修法前是這樣沒錯但...(恕刪)
修法後還是一樣啦
特休未休,雇主是否應一律應發此部分之薪資予勞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79勞動二字第二一八二七號函:「79.8.7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中之『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之範圍,係屬事實認定問題。故來函所詢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至於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二)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民事判決:「勞工應休之特別休假日於年度終結時,如有未休完日數,雇主非必發給勞工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因而定。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不休假工資,即應就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
(三)由上開行政機關之函釋及最高法院之見解可知,特休未休,雇主並非應一律應發薪資予勞工,應未休之原因區分如下:
1、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發工資。
2、 特休未休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無庸發工資。
3、 至於可否歸責則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
所以除非勞工舉證是想休公司不給休
不然還是無法換錢
所以新聞沒播 這條也是看的到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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