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醫院工作的醫護人員
我於102年1/3號到職
預計106年2/28離職
請問照現行法令規定
特休假是如何給予?
在網路上有找到相關函釋
是要10天特休全給
不得依照比例縮減之
但因為之前離職的員工好像都是依照比例縮減
若我要堅持自己的權利,但醫院不給予
請問要向哪個部門反應?
並相關罰則有哪些
我想一併找齊資料給人資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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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之立法意旨,係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日,期使勞工能得休閒活動機會,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易言之,為法定之勞工特別休假請求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1年以上者,雇主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即依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雇主應照給,特別休假日徵得勞工同意工作之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83年1月15日(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函釋,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除「有較優之約定,從其約定」外,每年應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而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另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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