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特休請領問題

小弟是醫院工作的醫護人員
我於102年1/3號到職
預計106年2/28離職
請問照現行法令規定
特休假是如何給予?
在網路上有找到相關函釋
是要10天特休全給
不得依照比例縮減之
但因為之前離職的員工好像都是依照比例縮減
若我要堅持自己的權利,但醫院不給予
請問要向哪個部門反應?
並相關罰則有哪些
我想一併找齊資料給人資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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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之立法意旨,係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應給予特別休假日,期使勞工能得休閒活動機會,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易言之,為法定之勞工特別休假請求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1年以上者,雇主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即依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且依同法第39條規定,特別休假工資雇主應照給,特別休假日徵得勞工同意工作之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83年1月15日(83)台勞動二字第 01664 號函釋,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除「有較優之約定,從其約定」外,每年應依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而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另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2016-12-04 10:3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今年特休比例是來自去年工作時間的比例,去年有做滿一年,就可以有完整沒打折的特休天數,和今年的工作天數無關。
醫護都是三班制,
主要是沒人,不好排班吧!
要離職前一個半月,
先跟直屬上司先口頭告知,
讓他們好找人補人力,
,之後書面申請特休及離職,
離職日押2/28,前10天2/19就可走人。(有的大醫院離職日之後,要您找一天回去醫院補跑離職流程,才可完全離職斷開關係.)
但醫院若堅持要按比例計算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跟醫院說會請縣市勞工局處理。
找正當理由及證明,譬如已訂好機票,那期間要出國,就請事假。健康因素,已排好日期手術有醫師證明,就請病假,
他們會考量後,讓您請特休,
反正都要離職,就走得漂亮。
我一直以為是按比例算的~~可以全要的到一年份的特休?
可以一次請全年特休,之前離職員工就是這樣子,然後才走,而且那明明是去年的工作換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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