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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復興航空.我有疑問

如果說今天公司照著勞基法來走

決定支付員工資遣費

那員工要憑甚麼抗爭

我實在看不懂

現在有公司說.不付員工資遣費的嗎

一直以來.勞資關係我是挺勞方的



套句我老闆以前所說的

你在職時.我有不付你薪水嗎

若你有更好的發展.我有擋著你去嗎

對於我個人我還是老話一句

老闆沒有義務聘僱你一輩子

你也沒有責任為老闆工作一輩子

雙方的關係就是.公司利用員工的勞力.技術及腦袋

而員工利用公司的錢

員工並無所謂的價值(別騙自己了).別把自己想的太重要

誰不欠誰啊
2016-11-25 9: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復興航空 疑問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

勞基法都有規定 你要離職前需要幾天預告
依在職多久時間就要提前多久預告
這是給資方方便找下一個新人進來做交接
現在是東家1天就宣布解散 不玩了
那些員工有貸款的怎麼辦
你要他們撐到明年過年怎麼撐?
我這樣說 你明白了嗎!? 不明白 表示你自己根本沒站在那些員工的處境著想

其次,我聽說...強調 是聽說的喔
下半年公司還給員工認類似公司債的東西
當初有認購的都是想要和公司一起走向未來的
現在...因該都打水漂了吧
因為這些人平常光鮮亮麗

他們又不像一般公司 轉相同職務很容易

昨天才頂著空姐機師身分 聯誼交際當紅炸子雞

公司一夕之間讓他們變無業遊民

心理傷害太大 拿個50萬懲罰性賠償 不過分
***********
其實 船都要翻了

可以依法很棒了 誰還有義務替誰想太多

當天資遣 該發的預告薪資依法核算一下 再加資遣費

不懂想多拿那50萬 是怎麼想出來的 對方可也不是吃素的


gsxz wrote: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恕刪)


既然都說按勞基法了
那預告期的工資應該會給付
不然就是違法了
所以這觀點成立要先確認資方沒有給預告期的工資吧?

至於貸款問題
應該由資遣費部分平衡
依法論法即可
如果要的比法律多
動之以情會比訴之法律較能讓人接受
gsxz wrote: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

勞基法都有規定 你要離職前需要幾天預告
依在職多久時間就要提前多久預告
這是給資方方便找下一個新人進來做交接恕刪)


但很多時候

公司沒預告也是要資遣人家的

那就是要補工資給人家不是嗎???

如果沒預告資遣.又不補足預告的工資

那當然違法

但人家有說不給預告工資嗎

再者.這些員工實際上.現狀已不是員工了嗎

還是說依然是在職員工

若是在職員工~~當然還是要付薪水不是嗎

這些員工"今天"已經失業了嗎???

還是今天照常上班.但上班不代表一定在飛機上飛啊




如果真的是我搞不清楚狀況

我願說聲抱歉囉
勞基法規勞基法

勞基法資遣費計算方式就包含了預告工資

才算完整的資遣費

公司債歸公司債

混在一起

就可以多拿50萬???

gsxz wrote:
你是不是還沒搞清楚...(恕刪)


資遣預告期計算方式
•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遺預告期間如下:
1、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10天前預告。
2、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20天前預告。
3、年資三年以上者,30天前預告。
• 預告期間每週可申請2日之謀職假。

由於復興航空近年發生兩次空難,爆發過離職潮,有相當比例的新進員工任職未滿三年,復興航空企業工會訴求資遣費計算優於勞基法,以解雇事發前6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每滿1年1個基數,並額外加發50萬補償金,承擔起企業照顧員工之責;而且,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雇主應於60天前預告員工,所以離職日應訂定在106年1月21日,直到明年元月底,資方仍須支薪。

就算有提前說...了不起也多領到2個月左右的薪水...一樣對貸款幫助不大....

加發補償金50萬...工會真敢要...



資遣費將這樣發 興航內部信籲讓人資快速作業
http://www.nownews.com/n/2016/11/22/2314040

給樓主 航空公司的空勤環境跟大多數的行業不同 有工作時就飛上天 沒工作時就下了地

機師與機務因為有其他航空公司也有同機型只要轉訓就可以到其他公司上班 但空服員很難

航空公司有潛規則不太願意去收其他公司的空服員 有公司文化與訓練的問題

除非是行政等業務或約聘性質 航空公司才會去找其他公司退職的空服員來工作

想想 原來許多空勤人員養尊處優待遇豐厚突然間沒有心理準備下了地 當然很難接受

一般發生公司解散的空勤人員(特別是空服系統的人員) 能回到職場的比例其實不多

既然公司要用解散方式來處理 當然還想多一些補償 50萬當然是隨便開只是怎麼可能發生

1700位員工少說也要多個8億多 復興的信託基金應該只夠支付11/12月的薪水與資遣費

航空公司的淨值很多都是膨脹的數字 最重要的資產"飛機"與其他重要資產如"庫存零件"

若在這種狀況處理 一定會有資產減損賠錢賣的結果 所以有人認為股東可能會血本無歸

這是有一定的道理

如果訴求是依照勞基法辦理

那我覺得

是應該的

但如果訴求是要額外多的

我只能說

在這公務員VS勞方.及資方VS勞方.及勞方VS勞方

大家互相仇視.對立的社會裡

人家不會對你有太多同情

何況.萬一人家都照法令走了

只是被看笑話而已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給樓主 航空公司的空勤環境跟大多數的行業不同 有工作時就飛上天 沒工作時就下了地

機師與機務因為有其他航空公司也有同機型只要轉訓就可以到其他公司上班 但空服員很難

航空公司有潛規則不太願意去收其他公司的空服員 有公司文化與訓練的問題

除非是行政等業務或約聘性質 航空公司才會去找其他公司退職的空服員來工作

想想 原來許多空勤人員養尊處優待遇豐厚突然間沒有心理準備下了地 當然很難接受

一般發生公司解散的空勤人員(特別是空服系統的人員) 能回到職場的比例其實不多
恕刪)


你的說法我非常認同

但相反的

以後在其他企業50幾歲才被資遣的

是否能多要一些???因為要轉職也是很困難啊

至於養尊處優.那是個人生活態度問題(搞不好空服員覺得自己很辛苦.實際上也確實辛苦.不認為自己養尊處優)

既然是個人生活態度問題

怎能因此多要呢

*************

我盡量不帶情緒.理性發言

請各位都別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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