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已上勞工局找資料但看到很混亂~有請熟勞基法的大大幫忙解惑
問題如下:
本人在某電子公司上四二輪(作二休二).每日工時為12.5小時
但休息時間公司不依勞基法規定每4小時休30分.而是用常日工時作計算
大概算法如下:
常日班年工時(365天-112天)*8小時=2024小時
四二輪班年工時[(365-7)/2]*12.5=2237.5小時
四二輪休息時間=2237.5-2024=213.5/[(365-7)/2]=1.2小時
這樣休不到90分鐘~是合法的嗎?
明年2017的行事曆更扯了
舊曆年假公司改成正常班~然後將年假的工時拆散改成每日晚15分鐘上班~是合法的嗎?
至於國假(紅字)部份~只有常日班能正常休.四二輪要上班也無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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