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肯定是把派駐才有的津貼也拿去邀房貸嗎?
例如派駐津貼2萬的話,正常這2萬應該不能是用拿繳房貸的費用
例如薪水5萬,津貼2萬,你應該是拿5萬去買你能買的房子
而不是用7萬去算你能買的房子
不然就會遇到你現在的問題
因為買房要繳20年的房貸,你有可能在同一間公司20年嗎
除非你有把握一直都找的到派駐的工作
只能說你資金和人生的規畫有問題,跟公司其實沒關係
公司把你從主管降成工程師,你的薪水又變相的減少
我想你直接換工作會對你比較好
就算你跟公司吵贏了,我想也待的不開心,公司對你這個人以後有機會也不體晉升或是重用你的
不過你都派駐5年又是技術底的,我想你去競爭公司做的話,應該可以
目前在台灣的競業條款沒有用,所以你就安心的去吧,反正公司都這麼狠了
也不需要浪費時間想要在原公司,花點心思找新工作比較好
而且小孩還小,多花時間陪他成長不好嗎,還是你老婆當個假性單親的媽媽她也可以?
如果真的是被房貸壓的支出太多,那還是換一間自已真正可以付擔的起吧
我年薪60都不到,還養二個小孩,房子也才買2xx萬,好奇想知道你多少錢的房子?
有太多案例是公司不讓員工進廠區,員工真的就回家睡覺,等到告到法院時,就發現官司輸掉的原因是無故曠職達3天
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九號民事判決內容所示:「資方不予勞工協調溝通機會,未獲同意即擅自調動工作,變更工作場所,認為有違政府保障勞工政策意旨,倘仍任令資方以勞工不願接受新調動的工作而有曠職之情,逕予免職,更有違反民法所定行使債權履行債務應依「誠信原則」方法的情形。」似認雇主在未獲勞工同意即調動工作或變更工作場所,縱勞工因不願接受新調動的工作而有曠職之情,雇主亦不得據此將其解僱免職。為處理勞工工作調動問題,雇主多將調動工作事項與原則,除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外,亦多於公司所頒訂的「工作規則」中予以規定。因此雇主基於經營上所必需,在不違反勞動契約,及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下,調動勞工工作,除應注意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外,亦須注意不得影響勞工之生活。如調動工作的事,未事先在勞動契約中訂明,更應獲得勞工同意後始能調動,以免因任意調動更換勞工工作而使勞工無法適應新的工作職務與環境,否則強迫勞工調動工作,致使勞工不得不離職時,勞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內政部69.8.15台(69)內勞字第三九五八五號函、71.3.16.台(71)內勞字第六七八八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