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後真能拿回薪水?

公司在我下班時間告訴我當晚辦理交接離職,結果到了領薪日去公司領現金薪水,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後領薪水,我不是自願的,當然沒有簽名,結果薪資拿不到還被告知是曠職...
檢舉勞工局送件中,請問各位大大有過這種經驗嗎? 是否可領到薪水?
像老闆這樣叫人走,之後又誣賴曠職,勞工局能夠伸張正義嗎?
2016-11-10 22: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薪水

Natashalala wrote:
公司在我下班時間告訴我當晚辦理交接離職,結果到了領薪日去公司領現金薪水,要求簽署自願離職書後領薪水,我不是自願的,當然沒有簽名,結果薪資拿不到還被告知是曠職...
檢舉勞工局送件中,請問各位大大有過這種經驗嗎? 是否可領到薪水?
像老闆這樣叫人走,之後又誣賴曠職,勞工局能夠伸張正義嗎?...(恕刪)


你的電話錄音咧?

沒有?!

那勞工局能夠伸張甚麼正義?

至少也要每天到公司打卡自拍證明是公司不給你進去的啊

但你還是試試看吧

強者我朋友討回他7天未休特休折現加班費
上班該獲得的薪資是我認為必須領得的,但是老闆賴帳中....
直接去勞工局申訴,不用擔心你拿不回當月薪資.
薪水和曠職是二碼子的事,公司會故意嚇唬不懂勞基法的員工,快去勞工局申訴吧!
順便想想有沒有欠加班費或上班超工時,可以一起要回來哦!
別忘了在申訴單裡註明索取”非自願離職書”+預告工資,看的出現該公司並沒有通報所以會被罰款.

資遣員工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雇主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違者將依同法第6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Natashalala wrote:
公司在我下班時間告...(恕刪)

先別管什麼恐夢奴家文化了


放火燒公司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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