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速之星 wrote:根據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我主管認為星期六算正常班,我認為不算,請問誰對誰錯??? 1.老闆說的算數..(因為你要拿他薪水)2.上有政策(政府);下有對策(慣老闆)3.有問題去勞工局申訴..(但公司慣老闆一定會知道是你申訴的)基本上台灣政府是資方主義...所以這是台灣勞工的悲哀...只能說台灣勞工奴性很強...但是也是無可奈何的..
疾速之星 wrote:根據第四十二條(不...(恕刪) 看你們公司是見紅就放還是排輪休就算是排輪休 上班時數也不能超過勞基法規定(但特許行業除外 例如保全)不過見紅就放也有個問題 就是最近在吵的一例一休跟二例的問題結論:星期六是不是假日還是要看本身是不是你應休的假日。
1.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2.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3.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5.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0條)以上符合就OK~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也就是例假是你與老闆協商後決定的,還蠻多做吃的都固定休週一, 週六、日上班.
疾速之星 wrote:根據第四十二條(不...(恕刪) 如果不是一例一休,而是周休二日的話,雇主不能強迫勞工於例假日加班,如果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加班,雇主除需給付二倍的薪資外(大陸是三倍),還需擇期補休勞工的加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