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4人力銀行看到的,
同時具備以下工作條件居然是約聘職,
請一個人做至少兩份職務的工作,
中小企業也就算了,
連全球最大的化妝品外商公司都這樣搞...
工作內容 :
1.具撰寫、維護資料庫三年經驗,須能獨立以VBA 及 Access 進行小型資料庫系統架構及建置,以協助公司各項報表分析需求,並負責該資料庫系統維護及更新。
2.協助撰寫SAP系統作業流程及第三方物流中心(3PL)相關作業流程文件。
3.了解使用者單位之需求,可獨立思考解決方案,以協助解決使用者問題和建立整體作業制度等經驗
4.協助各部門,依專案時程執行並導入專案。
5派駐在第三方(3PL)物流中心,負責台北辦公室與3PL公司之間的倉儲物流作業、溝通、聯絡、協調、管制工作。包含 : 進貨,卸貨,驗收,物流加工,理貨,揀貨,備貨,出貨包裝,運輸管理,電腦系統操作, 預算規劃與費用管制 包裝材料管制與請購 …..等相關倉儲物流作業的溝通與管理
工作技能:
不拘
其他條件:
熟悉個人電腦操作 (Microsoft Excel, Word…..etc.)
具備倉儲管理系統 (Warehouse Management System) 使用經驗
如有 專業物流公司的行政人員經驗 佳
具備 SAP WMS 系統使用經驗 優先錄用
VBA程式撰寫 (必會)
使用Excel中的巨集 (會使用將加分)
資料探勘經驗 (會使用將加分)
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MS Office Data Automation Specialist / Programmer
VBA scripting.
Master in Excel with macro writing capability.
Data mining experience.
Business acumen with relevant work experience.
1的工作找公司包案就可以,
2以後的工作應該請公司內熟該業務的人配合規畫,
兩者都不該是約聘。
若找約聘人員來設計規畫這個系統,
到時候另謀高就,
接手的人未必接得下去。
不懂找約聘的梗是什麼。
約聘不能省退休金,
因為這個工作要負責「系統維護與更新」,
是持續性而非臨時性、有期限的工作。
「約聘員工的工作若屬於繼續性質,雖然是一年一聘,但仍屬於勞基法的不定期契約。在不定期契約的架構下,雇主除非有勞基法第11條的法定事由(例如雇主歇業、轉讓、或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的確不能勝任等),否則是不能任意解聘員工的,當然在這種情形下,員工也有權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所以約聘仍須投勞保。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