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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因部屬對工作安排不滿意,動手打人的問題請教。

今天在職場上因部屬對工作安排不服,動手打人,當下眼角流血,右眼視力完全看不見,經送急診做治療本人因此右眼受傷縫了5針,眼球充滿血,視力到目前為止非常模糊,明天還要去重新檢查眼睛,回到公司後有跟人資申請勞保職災門診單,但人資說這是屬於私人行為,無法開給我,要我直接跟對方處理,我就覺得這樣對嗎?
因為這次受傷導致我無法上班,且我另外有在外兼職教學,這事情也讓我無法授課,我打算提告對方傷害,在此有幾個問題請教大家,

1.今天在職場因工作事情被打傷,是否可以申請勞保醫療,跟理賠?

2.這段期間因傷無法上班,是否可用工商假申請?

3.若是公司還是堅持無法用勞保職災單給我做治療及受傷這段期間無法上班不給職業傷害假怎處理?

4.因為要提告今天有去警局報案,但警方說需要(訴訟驗傷單)才能(受理)報案,一般驗傷單無法受理,但跟醫院說法不同,醫生說只需開一般驗傷單就可以備案,是不是我被警察刁難?我是要準備什麼單據才能去警局備案?

5.若是要提告出來準備訴訟用的驗傷單,我還要準備什麼?去警局備案後我下一步該怎處理畢竟之前從未有過這方面經驗
2016-10-21 18:55 發佈
諾凡 wrote:
今天在職場上因部屬...(恕刪)


嚴格來說這是私人問題無誤,所謂職災是指因自己工作而受傷才算,您這件事頂多算是私人恩怨

凡事控告傷害都需要驗傷單,請注意,是報警不是備案,備案一點鳥用都沒有

至於你這段時間無法上班你只能請病假,然後損失也是跟對方請求民事求償,不過基於你的眼球已經傷成這個程度,建議先以刑事控告對方『重傷害罪』再民事一起求償

最後建議找律師交給專業處理,反正律師訴訟費也一起跟對方求償即可。

不過呢‧‧‧‧最後還是建議樓主能夠檢討一下自己是不是哪裡有問題,小弟我現在也是主管,但要把人際關係搞到讓下屬揍我其實也不簡單

除非該部屬本身有前科那另當別論,只能檢討你們HR門檻篩選有問題了XDD

順便一提,別忘了申請保護令喔,除非你還想再被揍一次,顆顆。

人生自古誰無死 wrote:
嚴格來說這是私人問...(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對方確實有傷害前科紀錄,因為對方年輕,想說要給年輕人機會,畢竟我的想法是人都有年輕血氣方剛時期,沒想到個性還是無法教化,事情不如他的意就如此。
另外請問你說的刑事要如何申請?
諾凡 wrote:
謝謝你的回覆,對方...(恕刪)


沒想到還真被我說中了。

基本上我還是建議您先找個律師討論一下這狀況怎樣寫訴訟狀對你最有利,透過律師幫你寫然後詢問需要準備哪些證據(錄影證據、驗傷單、同事說詞等等)再一次送出比較好

還有建議要以『重傷害罪』的等級去提告,基本上我很相信狗改不了吃屎這句話,年輕人血氣方剛又如何?

自己桶的樓子就要自己承擔,憑甚麼要別人給機會?

別當濫好人,生命自然會找到出口不需你來擔憂,你先設法跟警局申請保護令,然後再請HR將這傢伙開除再提告才是目前你該做的

保護令申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五項
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24-3條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所以請向公司正式提出勞保職災門診單吧!
個人覺得算不算職災
可以打電話直接問勞保局最方便了
不用在這猜來猜去.....
brabus1518 wrote:
個人覺得算不算職災...(恕刪)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2FzhhSMTc64%3D

打個電話也好,讓心裡有個底,但其實已經有函釋告訴你被打傷也"可能"算職災了詳見連結第11點。

為何我只說"可能"算...

當然還要看原PO找的律師如何證明你是因「勞工執行職務,且無故意犯罪行為」啦

簡單說原PO如果平時就跟該部屬有私人恩怨,該員是以積怨已深為由動手的話就比較難與因不服主管職務調度義憤出手脫勾。如何證明這點會是一個爭點,不過這就不是我們這些外人看的懂的就是,要說部屬跟主管完全沒有恩怨似乎也不太現實,除非該員真的是那種幾句話就上火的火爆頭吧

天涯浪人 wrote:
http://www...(恕刪)

謝謝你的資料提供

syo043 wrote: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恕刪)

謝謝你資料的提供。
保護令?
建議你直接去就近派出所諮詢後,會比上網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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