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欠薪資,員工可以要求雇主資遣跟資遣費嗎?

被雇主欠薪5個月,員工可以依勞基法要求雇主終止契約,並支付員工資遣費嗎?


如果可以的話,家人想在勞工局申請勞資協商時,一併提出。畢竟家人也待了8年多,月薪42k
對他來說不是一筆小數目。
2016-08-24 18:21 發佈

旋風用心棒 wrote:
被雇主欠薪5個月,員...(恕刪)

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旋風用心棒 wrote:
被雇主欠薪5個月,員...(恕刪)

當然可以的
但話說回來 你被雇主欠薪5個月了

表示雇主財務上是否有問題而付不出來
資遣費跟遣散費也未必付得出來吧

被拖到5個月也太久了吧(財力雄厚唷)
一般人欠一個月就快跳腳
你家人也脫了太多個月.2個月沒給就該開始想辦法處理
能5個月沒給你薪水.(200K)沒有覺得後面更可能都拿不到嗎?
直接問人事或老闆要如何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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