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知道政府撥補舊制公保的財務缺口是因為身為雇主的關係。改為儲金制後,政府與雇員依比例提撥,也是因為政府身為雇主。
年金委員蠻多人都表態支持政府撥補勞保,不過從第八次年金會議中發現,新舊制勞保中負責提撥的勞雇角色其實有所變化。
在84年以前,勞保由雇主與勞工來負擔,在84年以後政府才開始補助,而98年新制勞保開始上路,也就是說從98年開辦勞保年金開始,對於98年以前舊勞保的潛藏支付責任必須由雇主、勞工、政府三方來負責,勞工的部分先不討論。我們只看雇主與政府,
政府是一定要撥補的,但是撥補的比例為何呢? 要撥補84-98年潛藏支付責任的10%呢? 還是全部撥補?(也就是幫勞工的雇主撥補?)
大家可以理性探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