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因為工作與人生發展的需求曾經有幾年待在海外,剛收到國稅局的寄來的繳款單...
我電話詢問的結果是:因為我曾經在102年期間離開台灣超過2年,被除籍了,所以那段期間
沒有"個人免稅額"的保障,也就是說那段時間的課稅是以外國人的標準來課稅!也就是說
中華民國國民享有的個人免稅額8萬多對我而言是不存在的.所以我在那段時間的課稅是以
比照外國人的標準來辦理.....
這部分我感到很疑惑也不解,憲法不是保障國民想有居住遷徙的自由嗎?除非自己放棄中華
民國國籍加入外國籍,否則自始自終都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即使長時間居住國外只要沒放棄
中華民國身分都應符合憲法的保障.既然是國民難道在繳稅的部分權益保障,不是該維持
一貫標準嗎?怎麼能因為長時間工作居住於海外就被以外國人的標準來對待呢?這是我
無法理解的部分....
當時我基於工作的關係必須長時間居住海外,就被強迫被除籍,然後被以外國人的標準來課稅.
失去本國人應享有的個人免稅額....諷刺的是我持有的身分證依然還是中華民國國民!!!
請問有類似經驗的大大們,這樣情況有違憲嗎?能爭取應有的權益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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