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吵得很兇的一例一休,爬了很多文章跟影片大概知道了一例一休的用意了
但我比較好奇的是加班費的基礎算法,現在不是周休2日嗎 算一個月工作22天好了
1.一天實做8小時 8*22=176小時 假設月薪以30000萬
為什麼不是用 176/30000 而是用8*30天的240小時去算
不是周休2日怎會一個月用240小時去算呢..
以勞基法基礎算是30000月薪用240時除的話時薪才125,
那如果我反推用125*176=22000 意思是8000是算企業假日有給薪水的嗎
才會變成假日沒加倍因為平常假日以給薪了。
假設是月薪25000用240小時除=104元 連最低工資都不到。
NuSKiN傑 wrote:
最近吵得很兇的一例一...(恕刪)
月薪制,換算日薪與時薪時,一個月以 30 天,一天以 8 小時計算
NuSKiN傑 wrote:
企業假日有給薪水的嗎
月薪制的例假日與國定假日都是有薪的
喵~~滑鼠不能當飯吃,但可以混飯吃
是立法時,就規定員工休假是有薪的,既然有薪,
那算加班費時當然除以240換成時薪
這個原則一直沒修正過。
後來設立時薪制,是因為時薪人員不一定每月都能有接近200小時的工時
為避免這些人收入不足,才另設高時薪來解決。
勞工工時,跟大小月一直無關,反正從最早一週44小時,到二週84小時,到一週40小時
都是以週為計算單位,看得就是你每星期一至日工作幾個小時,
當初立月薪制就是公司給你一個月多少薪水,你就是每個月都領得到,
但是你的責任就是每週要上到足夠的工時,
當然這是製造業時代立的法,所以立法上常以製造業為參考
也就是如上所說,一個月薪人員打從進公司的那一天起,每月都能領得到薪資
然後每週就是這些工時!沒有大小月問題,就算這個月開始的第一天是星期六,該月有10天週六日休假
勞工還是領一樣的月薪不會減少。
但到了今天,現在人不知是聰明還是笨,就把工時跟薪資一定要混在一起算了
所以今天大家的問題,就是真的搞得太複雜了
不然全國都改成時薪,取消月薪,應該問題會少一點!
但改成時薪,看似員工加班至少用120*1.33或1.67,也不用大月感覺多做了一天
但實際上,對員工才是最沒保障的,因為沒保證每個月要提供這個員工多少工時,
也根本不會有加班的問題!
NuSKiN傑 wrote:
最近吵得很兇的一例...1.一天實做8小時 8*22=176小時 假設月薪以30000萬
為什麼不是用 176/30000 而是用8*30天的240小時去算
不是周休2日怎會一個月用240小時去算呢..
(恕刪)
照你的算法.周休2日你沒拿公司薪水.所以以22天來算.你覺得理直氣壯!
但國定假日呢?過年放九天呢?公司以月薪來計算都是給你30000元.並不因為你放假而沒給薪喔!
不過話說回來!職場上快30年了.大小公司都待過.也看過很多.有才的人不要計較.也不用計較.
一樣的年資.有人拿60萬年薪.有人拿300萬年薪.老闆真的都如我們說的都是傻瓜嗎?
那聰明的人怎不去當老闆呢?不要再自欺欺人了!這樣的現象我相信一定有點道理在裡面的!
真的!如同郭董說的.責任制領的一定比較多.如果不是.自己反省一下吧!
如此,才可達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工可享例假日、國定假日之規範。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易字第七十六號判決........雇主應給付之例假日及國定休假日之工資,仍得與勞工約定以提高各工作日之薪資,即以較高之日薪包含假日工資,以達假日工資給付之目的,並無違法可言,勞工若已同意雇主給付薪資之方式,即應受拘束,事後不得反悔,再請求雇主補發假日工資。惟假日工資包括於日薪之內,雇主不再支付假日工資,仍須勞雇雙方有所約定,雇主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可,不得僅以勞工每月薪資所得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及例、休假日之工資總額,即認為雇主薪資給付之方式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否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條之規定將成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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