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日後將在高雄設立一新廠房,老板詢問員工是否有意願接受(非強迫性)公司調派(可去可不去),但僅有搬遷補助(一次性),薪資照舊,並不提供住宿、交通等補助及考量生活利益而給予任何津貼,老板表示只有在公司強迫員工接受調派時才另有其他各項補助,且各項補助有其一定年限。
關於勞基法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問上述五項是否僅在公司「強迫調派」時才適用嗎?
若為員工經公司詢問後「自願接受」公司調派則公司就不需按照上述五項來進行?
請教大家的看法是??
謝謝~
cathymeng wrote:
請問樓主有孩子了嗎?...(恕刪)
全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不是北部人,未婚、在外租屋,所以認為我最無後顧之憂吧,但卻也不願多花一毛錢。
老板是有談到升遷的機會很大,卻表示他不能承諾我什麼,那不等於白說…
小弟如果再年輕個十歲,我就衝了…
Jcsu170 wrote:
這種類型的權益爭取,...(恕刪)
前無古人…無前例可循
就是向老板爭取有無津貼或補助後,老板的回答是我是先給你機會,不是強迫你去,你不去的話也行,想去的人一堆,所以公司不會有任何補助,公司強迫調派的才會有津貼或補助。
而那邊是全新的單位,升遷、調薪的機會很大,但這部份我不能承諾你什麼,我只能說機會很大!!
心想…公司就你的,你不能承諾我什麼,那還有誰能承諾我??
虛無的升遷、不知幅度的調薪,重點還沒有確定的白紙黑字,因為不能給承諾!?
強迫調派的有津貼或補助,自願接受的不但公司沒有獎勵反倒什麼都沒有…這啥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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