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保及勞資糾紛疑問

小弟於今年105年4月15日進入某山淨水公司擔任技師,在進入職場前幾天,當時該店的店長打給我,說已經幫我加入勞保,會從105年4月15日開始,但是事後查證,公司是在105年6月9號才加入勞保,表示中間勞保空窗期逾55天,且4月及5月還扣勞健保,並未投保為何還要扣除勞健保?

再來是某山淨水在網路人力銀行,
徵才的薪水是底薪33900元,
第一個月試用期為26000元,
但是通過試用期後,
領到的薪水加上業績獎金仍然少於33900元。

再來是勞保薪資級距,
以薪水來看,投保級距應為第13級,31801元~33300元,
但公司實際投保為20008元
根本完全都不符合面試時及各項規定,

最後,小弟於105年7月1日被公司資遣,
公司以滿編為理由將小弟資遣,卻告知現任店長,我並不是被資遣,不願意給非自願離職單,且在105年7月1日將我的勞保薪資調整26400元,都被資遣了還要調整是什麼意思。。?
至已經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問以上狀況小弟該如何處理及爭取自身權益

關於勞保及勞資糾紛疑問
關於勞保及勞資糾紛疑問
2016-07-12 23:03 發佈

阿羽阿泰 wrote:
小弟於今年105年4月15日進入某山淨水公司擔任技師,在進入職場前幾天,當時該店的店長打給我,說已經幫我加入勞保,會從105年4月15日開始,但是事後查證,公司是在105年6月9號才加入勞保,表示中間勞保空窗期逾55天,且4月及5月還扣勞健保,並未投保為何還要扣除勞健保?

因為我看你有列印勞保明細表,所以這點你可以檢具該明細及薪資單,要求該司幫你補繳勞保費.

再來是某山淨水在網路人力銀行,
徵才的薪水是底薪33900元,
第一個月試用期為26000元,
但是通過試用期後,
領到的薪水加上業績獎金仍然少於33900元。

這部份很難證明你的損失,公司也可以用很多理由,比如說你未達業績什麼的一大堆可以塘塞的理由來規避,
所以你要吃虧了.

再來是勞保薪資級距,
以薪水來看,投保級距應為第13級,31801元~33300元,
但公司實際投保為20008元
根本完全都不符合面試時及各項規定,

這個如果證據充分,可以向勞工局舉報,要求公司補你的勞保及退提並對公司開罰,
或是對公司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告的有: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罪

1. 偽造文書部分:因為雇主明明知道員工的薪資比較多,卻故意在申請勞保、健保的單子上,填載較少的薪資。再拿前述故意填載不實的文書到勞保局與健保局申請保險,就是行使不實文書,所以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2. 詐欺罪部分:因為雇主故意告訴勞保局員工低薪,讓勞保局和健保局被騙,因此使雇主獲有少繳保費的利益,會構成詐欺罪。

3. 如果要使雇主因此受處罰,可以備妥薪資單、勞健保資料與薪資匯款資料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告。

最後,小弟於105年7月1日被公司資遣,
公司以滿編為理由將小弟資遣,卻告知現任店長,我並不是被資遣,不願意給非自願離職單,且在105年7月1日將我的勞保薪資調整26400元,都被資遣了還要調整是什麼意思。。?
至已經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請問以上狀況小弟該如何處理及爭取自身權益

你離職了,所以吃虧在蒐集證據,如果有人肯為你做證,提起民事訴訟較有贏面.
另外你可以依勞保提撥級距要求公司付你薪水差額.

如果你敢的話,教你一個以刑(事)逼民(事)的方法,就是拿上述可以告公司的那些罪(前提你證據要充分),
跟公司說你有證據可以告公司上述那些罪,要求公司補償你的損失及非自願離職單,你就跟他們合解,不然就提起訴訟.
調解只是官樣文章,真的沒什麼用.
千山淨水喔???


阿羽阿泰 wrote:
勞保空窗期逾55天


勞保不能追溯~~這部分雇主要賠償


阿羽阿泰 wrote:
仍然少於33900元


請備好網路徵才的資訊,調解時比較好爭取



阿羽阿泰 wrote:
實際投保為20008元


一樣,勞保不能追溯~~這部分雇主要賠償



阿羽阿泰 wrote:
不願意給非自願離職單


調解時可以爭取,要求公司證明非資遣,難不成是開除,開除公告及事由呢?


阿羽阿泰 wrote:
且在105年7月1日將我的勞保薪資調整26400元


這是為了避免你告到勞保局,所以你更要告到勞保局
感謝你們回答我這麼多問題,
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況,滿是無奈。

再附上這令人完全看不懂的薪資表。。。很多名目感覺只是為了寫而寫,
門市完全沒有人能夠解釋薪資如何計算,很好奇什麼是逾時津貼,在這間公司沒有加班費,為何還會有逾時津貼這個名目,
電話補助費150元,在這公司近三個月的時間,每個月約多600多的電話費,都是用來聯絡客人及撥回門市,而公司只補貼150。
薪水分兩次給,這屬於正常的現象嗎。。。?




下面這張圖是到勞工局填寫的勞資調解申請表,我提出了三點爭議點,但公司僅透過店長回覆,三點訴求都不成立,只願退多扣的勞保費,
那為何不成立,就沒有再做解釋,這次調解,公司指派店長和我到勞工局進行調解,這樣完全沒有任何意義,
店長只是卡在中間的人,真的一點都沒有心

以下就您薪資明細說明如下:

1.電話補助在4月份是沒有的,僅有5月份才有,無法證明電話補助是否為經常性薪資,但逾時津貼4月5月均有,每月5仟,所以您經常性薪資為19,273+5,000=24,273,應投保級距為25,200元。惟目前您並未領取任何勞保給付,無法證明少報對您的影響,此部分高薪少報的部份,建議您於發生事故時,再請求公司賠償

2.勞保延遲申報部份,自然影響你未來勞保老年給付時的年資,以最高45,800元計算,55天的年資,每月領取約短少108元,以平均餘命80歲計算,損失約為19,440元,建議以此金額要求公司賠償。

3.薪資低於徵才所載時,勞基法第14條: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當你發現時,僅能當場離職,此部份建議您無需爭取,除非貴公司與你勞動契約有明白載明薪資。

4.未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此點可積極爭取。

5.店長代表公司出席那更好,店長也是員工,如果公司有授權,店長於協調上所答應之事項,均應由公司承受。

6.勞基法第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分二次發放薪資沒什麼問題
到職日不就應該有"勞健保"

你有4月份、5月份的薪資單

不就可以證明4月你到職

到職日未加保還扣勞健保費用~直接去勞保局舉發"高薪低報"(高薪不報)

這樣先開罰2-10萬(錢就算沒拿到也要讓他們先掏錢)

去年我有類似的情況⋯
請問後續如何處理呢
有調解成功或是告公司嗎
阿羽阿泰 wrote:
小弟於今年105年4...(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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