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小弟有個關於勞工局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哥。
因為跟離職的公司有薪資上的糾紛,老闆不願意支付薪資,從而尋求勞工局的協助。
再爬過一些文章之後,知道要申請的是調解,並且要由調解委員會指定執行辦理。
當我詢問服務人員,有關對方(公司)若是打死不出面,有何強制力或者是罰款之類的權限。
服務員居然回答說沒有,我當時在場其實有些傻眼,以我爬文來看,應該是有所強制力才是。
申請書分為2種1.勞資爭議協調書2.勞資爭議調解書
1.協調全部由勞委會委託民間,但不能依法強制執行
2.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以第二點來看,應該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才對,但是勞工局卻回答我並沒有強制。
那我接著反問他,既然沒有強制,那雇主就已經不願意付薪資了,怎麼會前來調解呢?
他的回答是,勞工局會盡量的協調資方到場,以有好的結果去做努力。
這回答有跟沒有是一樣的,就像有些人說,去勞工局申訴根本是浪費時間。
若是這樣,我直接上法院提告就好,勞工局有何作用呢?
還是執行的法令有所改變,我實在是不解,若真是如此,畢竟不可能長期打訴訟戰,也很有可能會放棄這筆薪資。
不知道板上是否有大大了解這方面的資訊呢?還是就真的是如此呢?
若真是如此,不走民事訴訟就毫無辦法了嗎?
這就是勞工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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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日 補充
感謝各位細心的回答,那跟我目前的認知就差不多了。
如果以比較具有法律效益來走的話的確是需要民事訴訟這條路。
但是由於法律是需要靠許多證據佐證,加上花費龐大的時間。
若是還得請律師,或許又得有一筆開銷,還是尋求勞工局的律師做一個費用較低的協助。
這些條件對於勞方都是比較不友善的,所以才會顯得在台灣工作比較無助的一個局面。
若是我花費很長時間而導致下一份工作請假上的困難,後續也會有很多問題。
我想我明白為何許多人選擇放棄這條路。
joyzxcgh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有個...(恕刪)
勞工局確實會協調兩肇雙方進行調解,但這的確委由民間單位進行,而且沒有強制效力,也就是說對方不想來也沒輒.
但來了也不見得有用,通常這種調解會讓你噴血.
調解委員不問誰對誰錯,會先對弱勢一方勸說退一步,吃點虧什麼的就是想辦法搓掉,如果搓不掉,就會轉往游說對方,
一樣要求對方退一步什麼的,如果都沒共識,那就由雙方自己處理,也就是讓你們法院見了.
通常民事訴訟會由法院進行一次強制調解,這種調解就有強制效力,
如果有一方不到場,那就由另一方進行陳訴,再由法院進行調解,當然不到的一方放棄陳訴會較吃虧,誰叫你放棄自己的機會.
那麼這個調解結果就有法律效果了,其實上述民間調解後的結果也視同為契約書,也是具法律果.
如果雙方都到且調解未果,那才會進入司法程序,那時就看誰的證據、證人多又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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