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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局

各位大大,小弟有個關於勞工局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哥。

因為跟離職的公司有薪資上的糾紛,老闆不願意支付薪資,從而尋求勞工局的協助。

再爬過一些文章之後,知道要申請的是調解,並且要由調解委員會指定執行辦理。

當我詢問服務人員,有關對方(公司)若是打死不出面,有何強制力或者是罰款之類的權限。

服務員居然回答說沒有,我當時在場其實有些傻眼,以我爬文來看,應該是有所強制力才是。

申請書分為2種1.勞資爭議協調書2.勞資爭議調解書

1.協調全部由勞委會委託民間,但不能依法強制執行

2.調解成立之效力為何?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以第二點來看,應該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才對,但是勞工局卻回答我並沒有強制。

那我接著反問他,既然沒有強制,那雇主就已經不願意付薪資了,怎麼會前來調解呢?

他的回答是,勞工局會盡量的協調資方到場,以有好的結果去做努力。

這回答有跟沒有是一樣的,就像有些人說,去勞工局申訴根本是浪費時間。

若是這樣,我直接上法院提告就好,勞工局有何作用呢?

還是執行的法令有所改變,我實在是不解,若真是如此,畢竟不可能長期打訴訟戰,也很有可能會放棄這筆薪資。

不知道板上是否有大大了解這方面的資訊呢?還是就真的是如此呢?

若真是如此,不走民事訴訟就毫無辦法了嗎?

這就是勞工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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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日 補充

感謝各位細心的回答,那跟我目前的認知就差不多了。

如果以比較具有法律效益來走的話的確是需要民事訴訟這條路。

但是由於法律是需要靠許多證據佐證,加上花費龐大的時間。

若是還得請律師,或許又得有一筆開銷,還是尋求勞工局的律師做一個費用較低的協助。

這些條件對於勞方都是比較不友善的,所以才會顯得在台灣工作比較無助的一個局面。

若是我花費很長時間而導致下一份工作請假上的困難,後續也會有很多問題。

我想我明白為何許多人選擇放棄這條路。
2016-07-12 22: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工局
之前不知道看誰的 勞資糾紛要找勞動局 不是勞工局
其實都有法條...只是台灣公務員懶惰,不願意去做而塘塞的作法而已,台灣公務員不會主動提供你訊息,你必須詳讀法規,然後一個一個給她問回去,他們才可能給你相關表格,填了後,你還要看他臉色快快送還是慢慢送,卡哪了,你不追他也不會幫你追,你追他才問,問了也不一定有答案,就算有答案還是你自己要跑,台灣公務員效能世界低不是沒有道理,他們只配領落後國家的薪水

joyzxcgh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有個...(恕刪)

勞工局確實會協調兩肇雙方進行調解,但這的確委由民間單位進行,而且沒有強制效力,也就是說對方不想來也沒輒.
但來了也不見得有用,通常這種調解會讓你噴血.
調解委員不問誰對誰錯,會先對弱勢一方勸說退一步,吃點虧什麼的就是想辦法搓掉,如果搓不掉,就會轉往游說對方,
一樣要求對方退一步什麼的,如果都沒共識,那就由雙方自己處理,也就是讓你們法院見了.

通常民事訴訟會由法院進行一次強制調解,這種調解就有強制效力,
如果有一方不到場,那就由另一方進行陳訴,再由法院進行調解,當然不到的一方放棄陳訴會較吃虧,誰叫你放棄自己的機會.
那麼這個調解結果就有法律效果了,其實上述民間調解後的結果也視同為契約書,也是具法律果.

如果雙方都到且調解未果,那才會進入司法程序,那時就看誰的證據、證人多又強了.
不調解或是調解不成功就是走法院啊,調解只是給雙方一條方便的和解的路,不想走捷徑當然可以直接走民事...有什麼奇怪的嗎?

joyzxcgh wrote: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勞工團體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你是不是搞錯文字了啊?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是指雙方坐下來談,談好才叫成立,不談哪來的成立

調解委員會 不是公務部門
沒有法律效力
多次調解沒有結果 或是老闆不來
調解委員會會問你要不要上提告
它們會請公務部門協助


但只要你有申訴
勞工局就會派員去查核公司

有不法事實就會罰款
公司不給你薪資

搞到勞工局來查核 罰得更重
對老闆絕對不划算

勞工局是需要績效的
如果再雙北地區 更狠
老闆絕對不敢違法一次

通常不要到提告 老闆就妥協了




joyzxcgh wrote:
各位大大,小弟有個關...(恕刪)
勞工局發出的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資方是必須出席的,無故未到可以處罰(由勞工局人員開單)

調解成立的話是有法律效力的。

調解不成立的情況有兩種,一是資方有出席但不接受條件,一是資方根本不出席(給你罰)

不管哪種,調解結果都會有紀錄,勞工可以直接打民事,調解結果可以在民事庭上提出來

感謝各位的解答,那時候有問過勞工局,他是建議我如果申請調解後,先不要申訴,因為是兩種不同的機構。

建議我調解不成再進行申訴。

但資方有給我落下狠話說,他寧願花100萬打官司也不願付我薪資,我方有四位員工。

所以我在想說申訴後真查明罰款,但金額對他們來說也毫不在意,我的薪資也一樣是拿不到。

另外我申請的的確是勞資爭議調解,可是對方卻跟我說並沒有強制讓資方來調解的手段。

我也以為可以罰款,現在看來我也只能等待消息再看看情況。

資方也有做出一些比較硬派的手段,我們這些員工,有些也會擔心家人安危,紛紛退出。

讓我覺得身為勞工真的很無力。
1.調解本來就沒強制要參加,你高興隨時可以去申請,公司就要陪你玩嗎?

2.申訴要備齊資料證明公司違法,才會進行勞檢,查到缺失才會罰,調解時,通常調解人會告訴公司,如果員工去申訴,然後查完罰,之後再複查,沒過又罰,罰到過為止,所以調解可避免撕破臉,撕破臉大概就走法院了。

3.法院是最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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