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28016 wrote:我家小妹剛從大學畢...(恕刪) 原則上不違法,民法中契約原本就規定連帶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這跟保證人不同,意思就是說被保證人(就是樓主小妹)如果違法侵吞、損壞等致該公司有金錢損失時,公司一定要先向被保證人求償,除非被保證人跑掉、沒有財產不動產可供強制執行時才能向保證人求償,如果沒先向被保證人求償而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保證人是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要求公司先向被保證人求償.但如果立契約時是被冠上"連帶保證人"則依法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公司可以同時向被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求償,但實務上來說,除非是那種負責經手很多錢或貴重物品,而且薪水相對很高才需要這麼做,如果職位無足輕重,立這種契約顯失公平,再說公司疑人不用,用人不疑,這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