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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約vs勞基法

想請問版上各位魔人,如果沒有記錯,最新的勞基法有規定每週工作時數為40小時,但是小弟的老婆公司卻說因為之前簽訂的工作合約為44hr/週,所以要照合約而不是依據法律,請問這樣合法嗎?還有因為家有老小要顧,去勞檢局檢舉需要具名,所以無法鼓起勇氣檢舉,請問還有別的方法嗎?謝謝!
2016-07-06 21:36 發佈

violaanan wrote:
想請問版上各位魔人...(恕刪)


合約抵觸法律,抵觸的部份無效應該是很基本的常識.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還是去勞工局申訴,小公司芝麻大小的違法,你去媒體爆料大概也沒什麼用.
直接去勞工局檢舉吧! 不要忘了,你也是有繳稅養那些公務員的
勞基法規定雙週84小時的時候,當然勞工跟雇主簽的工作合約會是雙週84小時

但一旦勞基法改了,合約抵觸法律就無效了

所以公司必須跟勞工重新簽定符合勞基法的勞動契約

這間公司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檢舉就好了
借個版面問一下

如果這位求職者 根本還沒有到職

只是去面試 去檢舉有用嗎?
檢舉吧 欠罰!!!!

這種就是要給他檢舉下去啦!!!!!
我來獨排眾議

誰說違法的,沒看到薪資單哪裏違法

搞不好薪資單上超過的每週4小時,通通列在加班費

令夫人要不要簽了,拿到薪資單,再去檢舉,再告訴大家檢舉有沒有效?

violaanan wrote:
想請問版上各位魔人...(恕刪)


你好像只有看到前面吧~

單週40小時沒錯...但後面有說經勞工同意可延長為單週48小時!

簽合約是甲乙雙方認同

尤其44小時並沒超過48小時

所以你覺得呢?

陳萍麗 wrote:如果這位求職者 根本還沒有到職

只是去面試 去檢舉有用嗎?

你要有損害事實後才行
就是要先拿到工作,並做到該事真實發生後才算數

飛在天上的大X wrote:
你要有損害事實後才...(恕刪)


了解 所以只是面試

你去檢舉 沒人會鳥???

那乾脆到職錢 逼你簽同意書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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