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月薪3萬元的勞工來說
現在我國的制度讓勞工休假日來上班8小時
雇主只要再付1000元就可以了
如果"推翻現狀",改成國際上一般算法(合理算法)
其實雇主應該要為此再付出2758元的(而不是1000元)
這昂貴的金額我相信大部分的雇主都沒興趣叫員工假日來加班
這時是一例一休、還是二例假,雇主大概也無所謂了
我在別地方寫過的再貼一次
蝦米爸爸 wrote: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30日
日薪=1000元
時薪=125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167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1000元
假日上班為什麼不是1000x2?
因為政府和雇主說假日本來就有給薪(1000)
所以假日上班的兩倍薪只要再給1000就好
假設月薪3萬元
制度計薪日為21.75日
日薪=1379元 (30000/21.75)
時薪=172元
頭2小時加班費每小時=229元
假日上班8小時加班費=2758元 (1379x2)
這種才是國際一般的算法,也是比較實質的算法
台灣現在的作法
平日加班費頭2小時是167元/小時
然後休假日上班8小時只要加1000元
比實質的時薪(172元)和日薪(1379元)來的廉價
難怪雇主寧願少請一些員工,然後讓員工加班
我知道現在還有很多勞工沒意識到加班費計算方式不合理這個問題
因為很多勞工都被"休假日仍有薪水可以領"這個似乎很好聽的說法給拐了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9/19250/

假日2倍其實不是真的2倍
因為政府解釋:假日原本就有支薪(1倍)
所以"假日2倍"只需要再額外給1倍即可
只要計算薪水的基準改變
也就是制度計薪日從30日改成21.75日
雇主叫員工休假日來加班的代價就會變成現在的2.758倍
假設月薪3萬元的勞工,假日加班費用會從1000元變成2758元
現在雇主喜歡叫員工休假日加班就是因為只要付1000元太便宜了
如果變成要付2758元,看看還有沒有雇主有興趣叫員工休假日來上班?
(以上指月薪3萬,如果月薪高於3萬元,要付的就又更多了)
大家真的應該要集氣一下
讓勞團把焦點放在加班費計算基準不合理這件事上
只要休假日加班的費用提高成現行的2.758倍
資方自然也沒興趣要爭什麼一例一休了
(我國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真的太偏向資方了)
政府真的有照顧勞工權益的誠意的話
就把制度計薪日從30日改成21.75日(或22日也行)
只要改這個就可以讓休假日的加班費有變為2.758倍的效果
也就是仍可維持假日2倍薪的規定,讓這2倍變成貨真價實的2倍
用月薪除以30日來算日薪
或用月薪除以240小時來算時薪
還真的是我國特有的算法,極不合理
看一下強國人是怎麼算的
http://wiki.mbalib.com/zh-tw/制度计薪日
MBAlib wrote: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以下例子假日加班費是貨真價實的那個倍數
不像我國是玩文字遊戲(1+1)得出來的
我國其實很壓榨勞工的加班費
所以很多雇主寧願讓員工加班、而不是再多請人手
例1:中國大陸是用月薪除以21.75來算日薪
http://baike.baidu.com/view/928170.htm

http://www.cw.com.tw/blog/blogTopic.action?id=669&nid=6836

例2:新加坡是用月薪除以22來算日薪
http://www.daliulian.net/cat39/node797328

例3:澳洲是用年薪除以1976小時來算時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850155&p=5#60824025
ztk09 wrote:
參考.
澳洲時薪是 年薪除1976小時算出來的. 一周工作38小時乘52個禮拜..請假之類都是用這算出來的時薪來算..
澳洲每週上班5日,每日7.6小時,算得一週上班38小時
一年52週,52*38=1976,算得一年上班1976小時
例4:日本是用每月的平均工時來計算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850155&p=6#60825785
jpeelf wrote:
所以這種月薪除以30的方式,存在對勞工不利的問題,假日出來上班才多領一倍工資,那在家睡覺也有一倍工資,那出來加班的人是笨蛋,以月薪30000為例,假日加班才多領1000元,我待過日本公司,人家是用每月的平均工時算加班費,假日加班是實在的兩倍工資給你,台灣的法律玩文字遊戲,而這種解釋多對資方有利,台灣的勞工真可憐。
我國目前的計薪日每月用30天算,後遺症很多:
(1)平常日的加班費被低估,除以(30x8)跟除以(21.75x8),算出來的時薪不一樣
(2)休假日加班時,老闆稱該日本來就有給薪,於是所謂的兩倍工資實際上只等於給一倍而已
(3)新進人員如果遇到某月1日是週六的話,公司就會改成當月3日(週一)開始算上班日
(4)離職人員如果遇到某月底是週日的話,公司就會改成當月底往前2日(週五)算離職日
(5)輪班人員找人代班時,除非是換班或好朋友,不然沒人願意幫忙代班,因為代班費被低估
大家都覺得除以30天算出來的日薪,幫人代班卻拿這樣的代班費不太划算
每月的計薪日用21.75天是比較合理的
計薪日用30天來算,會不太合理,應該要修法改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