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七點上班.下午五點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時!星期六分為四大組,周六固定來一組值班(半天)!現在因為工作量增加,原本的值班改為(工作多就大家都來上班,沒工作就大家休息)我公司是起重公司,這樣的工時是否違法!感謝
Andy Schleck wrote:每天七點上班.下午五點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時!星期六分為四大組,周六固定來一組值班(半天)...(恕刪) 1.七點上班出勤八小時是下午3點,加上午休一小時,正常下班時間應該是下午4點,所以被凹了1小時。2.我們是周休二日,週六出勤不管幾小時都算加班的。
Andy Schleck wrote:每天七點上班.下午...(恕刪) 即便是勞工局或法院也要有出勤紀錄和工資清冊才能知道有沒有計算錯誤或是違規...如果以下有人硬說雇主違法,那它比神還厲害...嘴砲的部分比神厲害...
你們的一天實際工時是九小時先以固定每個月多上半天班(四小時)現在的工時規定是每週40小時,一天連續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正常+加班)每月總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所以以工時來說,樓主的工時是符合規定的(每月固定加班24小時)而問題會在薪資。如果逆推的話樓主的實際月薪只要高於22780,就符合最低薪資(20008)的規定了很慘對吧~ 但不好意思,就是這麼慘
Andy Schleck wrote:每天七點上班.下午...(恕刪) 1.每天上班九小時,多出來的一小時如果是經勞資會議同意,也就是公司有徵得你們同意且加發加班費,是不違法的,如果沒有,那僱主真的是違法,不是嘴炮,也不比神厲害。2.依立法院去年(2015年)5月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30條修正條文,將法定正常工時由雙週84小時縮減為一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週六上班要算加班,除了要徵得勞工同意且要給加倍工資,如果沒有,還是違法。
小吹吹 wrote:即便是勞工局或法院...(恕刪) 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只是參考資料而已,其實有很多公司造假,勞動檢查是可以訪談勞工以釐清公司是否有造假,就算上了法院,法院不會只憑資方片面的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就相信,還是得傳喚勞工來詢問佐證,勞工一天上九小時,僱主還不違法?那這僱主才是比神厲害!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Jeremy.wu wrote:1.每天上班九小時...(恕刪) 雖然雇主不能強迫勞工加班,加班要經勞資協議不過實際狀況是,資方在面試時就告知工時及月薪了 (一堆徵人啟事都直接月薪32000,月休四)也就是你願意接受才來,不接受別來的態度。換句話說,當勞工同意接受這份工作時,就等於已接受這樣的工時了也就等於勞資協議完成了。有些雇主也會給勞工簽工作合約,合約裡也寫了就是這樣的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