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簽任何文件要很小心謹慎,否則.....(有圖)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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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13: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文件 文長


資方做什麼都是萬惡的囉?

補償金也給了, 而且競業禁止才一年耶!

別亂花錢, 二十多萬就當做是去進修新技能, 或是到別的領域體驗一下職場生活也不錯呀!

即便什麼都不幹, 省點花, 一年二十多萬生活費也夠了吧?

為什麼總想成是資方要挖陷阱給人跳?
不用理她
即使去法院也沒關係
競業條款如果資方執行時,相對也要提供勞方一年的相對收入保障
去Google 或司法院判決中找一下有相關案例
不是資方說啥就是啥
同時不平等的合約有時也是無效的
去問一下免費律師吧
雇主禁止員工跳槽  需先付補償金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36899&ctNode=28051&mp=001

自己看看有沒有符合這5點,如果沒有,這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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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老闆與員工約定競業禁止原則上是可以的
競業禁止的約定是指:雇主在勞動契約下與受雇人約定,勞工有不使用或揭露其在前勞動契約中獲得的營業秘密或隱密性資訊之附屬義務,其目的在使前雇主免於受僱人之競爭行為,此因雇主為維護其隱密資訊,防止員工於離職後,在一定期間內跳槽至競爭公司,為競爭的同業服務或打擊原公司造成損害,或是防止同業惡性挖角,而與員工為離職禁止競爭約定,所以這項約款並沒有如逾越合理程度,而且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法律上所允許的。
重點在於什麼才是合理的程度:
必須是考量以下各點且同時成立:

1.前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
2.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係主要營業幹部,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
3.限制轉業的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等不致使受雇人處於過度困境中。
4.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的代償措施存在。
5.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例如當離職員工對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的收集或篡奪,或其他顯著的背信性,即不具有保護之必要。


如果沒有這些條件配合競業禁止的約定是無效的。一般認為競業禁止時間是2年而且要付補償金給員工。玉真這份競業禁止合約都沒有符合這些規定,當然不具法律效用,是違法的。玉真不用擔心,可以拒簽,就算簽了也無效。法律解析:
競業競止最有名的案子,就是大霸電子的離職員工跳槽到鴻海企業,大霸電子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告員工,要求賠償五百萬元。地方法院就以上面提到的5點來判斷有沒有符合,後來發現沒有補償約定,所以競業禁止的規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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