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是研發人員,最近換了一家公司,要求簽立一份條款
內容大意是研發出來的專利權歸公司所有,若有侵權問題由員工完全負責
前者應是各公司都一樣,後者就讓人感覺有些不舒服了,以前待的公司也沒簽過這樣的內容
若是員工故意行為那當然另當別論
若不是故意行為,有無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造成侵權行為
或是公司自身在使用專利權的情況下發生侵權?
簽下這樣"完全負責"的條款是否合理
有無知悉這類事情朋友幫忙解惑,謝謝
qwertyqwerty wrote:
內容大意是研發出來的專利權歸公司所有,若有侵權問題由員工完全負責...(恕刪)
從事研發那麼長的時間,也在幾家研發導向的公司服務過,從沒聽過這樣的說法與做法,如果真如樓主所說的,還是另外找工作免得到時還要拿錢來放人!!
合理的作法是:
1.研發出來的專利權歸公司所有,若有侵權問題由公司負責.
2.研發出來的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若有侵權問題由發明人負責(類似專利授權).
是否侵權,往往是藉由龐大的人力進行資料檢索,甚至上法院辯論之後才能確認的,如何由研發人員在事前獨力確認完成?這很明顯是公司在買護身符,但我私下覺得這沒有用。因為侵權成立後,侵權的獲益者是公司而非 RD,當然是由公司去賠償。而且實務上公司要提出專利,一定經過專利事務所,還有經過專利局的重重審核,被這樣重重檢視過還沒抓到有侵犯先前專利的也不簡單了。
模擬一下狀況,Samsung被判侵犯 Apple 專利,要賠兩百億,Samsung 推了某個 RD 出來說,請找他要一切跟我無關,你覺得Apple跟法院會真的找那個倒楣的 RD 要錢? :)
如果很想要這份工作還是可以去做,擺爛就好,提不出可以通過審核的新專利會被 fire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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