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84-1請教...

由於華航罷工事件
對於84-1有些疑問

其中的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由誰判斷跟證明危害到健康。。。)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2規定:雇主依本法第84條之1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真的會報備嗎??一般都是老闆說了算。。真報備,)

所以意思是說不管勞基法如何規定
勞資雙方簽了這同意書就不受勞基法限制嗎??
國外也是這樣規定嗎??
是否有專家可以解答,感謝。。。。。
2016-06-24 21:0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基法 84
勞基法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第 84-1 條是立法院以前修法加入的,是授權勞動部指定某些行業適用這條。可是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既然開宗明義說是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後面又加上更差更低的第 84-1 條,這是前後矛盾的。

一般適用勞基法第 84-1 條的行業會採用變形工時都是12H制(譬如保全業)。雇主說要上班12H沒有加班費,應徵者勞工敢說只想做8或10H嗎?當然是雇主說了算;所以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這句話是在偏袒資方壓榨勞工。

只要廢除第 84-1 條這畸形怪物的惡法,回歸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常規,就不會有被批評壓榨勞工的情形,所以勞基法第 84-1 條是惡法是在壓榨勞工,應由勞動部報請立法院修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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